自建国以来各种法律修改的次数

2024-05-13

1. 自建国以来各种法律修改的次数

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至今作过四次修改,共31条.
198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内容是:⑴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⑵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主要内容是:⑴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⑵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十六条关于“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将宪法第十七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⑶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⑷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⑸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⑹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是:⑴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⑵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⑶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⑸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⑹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主要内容是:⑴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⑵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⑶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⑷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⑸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⑹完善土地征用制度;⑺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⑻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⑽完善紧急状态制度;⑾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⑿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⒀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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