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17

1.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在本省境内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源零散的,也可委托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30日内,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期限等。第六条  凡转让房地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提交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证明、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已开发土地基准价格报批表、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财务资料等),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可按季度办理纳税申报,在季度后10日内就上季度商品房出售发生数申报,同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不同计税单位项目的商品房应分别计算申报纳税。
    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指作为基本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季度后10日内,纳税人应对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实际发生数清算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该项目全部转让完毕时,纳税人应于季度后10日内作项目纳税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属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代征单位应按月汇总于次月10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报土地增值税税款。第七条  计税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进行成本核算时最基本的成本核算项目或成本核算对象为单位计征土地增值税。
    预售商品房的,可按签订买卖契约的预售商品房的价款和该项目建筑面积单位预算成本计算出应征预售房的税额,然后按实收的预售款占其房价款的比例,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竣工结算后,按实际成本发生数进行清算。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已竣工房产,基本计税单位的房地产未全部转让的,对已转让并取得收入的部分,应按土地面积或房产建筑面积分摊成本费用,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以其每次转让同一项目的房地产为计税单位。对同时转让不同地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分别计税。第八条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属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应到县以上(含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不论是应税项目或是免税项目,均应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其他征收管理事项,按《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打电话问劳动保障局

3.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坝(陂)及其形成的水库、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蓄水、引水工程。第三条 下列取水免办取水许可和免征水资源费:
  (一)为家庭生活、家庭禽畜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四)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直接取水自用的;
  (五)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但作为水资源利用的除外;
  (七)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前款(一)至(六)项取水如妨碍公共用水或他人用水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限制。第四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供水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防止水资源污染、地下水枯竭。第五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持征人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义务。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第六条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当水源的水量不足时,省人民政府可对特定区域规定具体的取水优先顺序。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取水许可证统一使用水利部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限届满,取水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如需要延长取水,持证人须在期限届满前90日内,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下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水但未办理取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登记,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核定后发给取水许可证。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水利(含供水,下同)、水电及火力发电工程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发证,以及其他日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申请的审批、发证;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水利、水电及火力发电工程和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取水工程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发证,以及其他日取地表水量3万至10万立方米和日取地下水量单井2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立方米)、单位井群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取水申请的审批、发证;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项规定外的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四)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取水和县级以上行政区边界河流、湖泊有争议的取水,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发证;
  (五)珠江干流西江的取水,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2018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管理,确保“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设置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以下简称收费站)。第三条 设置收费站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站(卡)。第四条 收费站按收费项目、经营期限和偿还投资者利益分为经营性项目收费站和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

  经营性项目是指有经营期限,以偿还投资者利益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没有经营期限,以还清贷款(含有偿集资)本息为目的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收费站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费站的布局、定点、撤并、迁移;

  (二)收费票据的管理;

  (三)会同省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四)收费站站牌、标牌、指挥信号的制发;

  (五)收费站人员的培训及服装的制发;

  (六)与收费站行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财政部门负责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收费票据和所有收费站罚款票据的监制。

  省地税部门负责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收费票据的监制。

  省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收费站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和监督。第六条 凡按基建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建成的公路、桥梁、隧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设置收费站:

  (一)高速公路;

  (二)连续里程,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二级公路;

  (三)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桥长超过200米);

  (四)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第七条 收费站的设置应统一布局、合理定点,为车辆创造良好的运行条件。

  (一)高速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和匝道外,禁止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二)实行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已设收费站的同一条公路上延伸改(扩)建,而距离又不符合设站要求的项目,按基建程序上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纳入已设的收费站收费。不得将辖区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无关联的其他公路纳入收益好的收费站进行“综合收费”、“统筹还贷”。

  (四)禁止设立旨在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站及在路面设置强制性减速障碍。第八条 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其站址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前3个月内向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站站址的变更应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收费站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已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其收费标准在工程完工前(含收费标准的调整)3个月内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经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含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还贷基数、还贷期限、车流量、经营期限、地区差别及车主承受能力等基本因素确定。收费标准的具体审批和公布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收费站应按省交通厅《公路收费站及其广场设计标准》(粤交基函〔1994〕516号文)进行建设。收费站的站房、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并按基建程序办理。职工宿舍不准出售,离开岗位的职工要搬出。禁止边建边收费的行为。第十三条 收费站开始收费前,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公开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

5.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信息公开

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交通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指定地点为:交通厅办证大厅,地址广州市白云路27号交通大厦11楼。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一)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二)受理机构交通厅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白云路27号交通大厦29楼。(三)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广东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交通政府网站上直接填写《交通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四)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三、监督和保障(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监察厅举报。(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信息公开

6. 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3]243号精神)全文

你好!根据粤办函[1993]243号文件精神,高级技工部承担专科层次的技工教育,属于培养高级技术工人。

7. 哪里能找到<<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价(2004)334号>>?

关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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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2-30  文号:粤价[2004]334号 
关键字: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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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粤价[2004]33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规定,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现行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发改价格〔2004〕1405号文第二点有关规定,经对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重新审核,决定如下:
    (一)保留国家批准收取的暂住证费、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2项,收费标准不变。
    (二)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
    (三)降低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0元,降为每人每月9元。
    二、取消收费后的有关经费缺口,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在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三、按照规定,凡未经国务院及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对照、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上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发改价格[2004]1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4〕21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要求,现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地设立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按照“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的原则进行简化。
  二、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符合规定保留的收费,要按照尽量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
  三、严格规范各种中介服务收费。有关机构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对农民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区、街道,上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四、做好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培训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把农民工的就业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就业培训,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规范和管理,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农民工参加的技能性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五、按照上述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手续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规范的意见,并于2004年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相关部门和本地区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手续和收费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将清理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哪里能找到<<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价(2004)334号>>?

8. 广东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财政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信息分类广东省财政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广东省财政厅制发的非涉密公文类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省财政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具体参照《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广东省财政厅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2.部门文件主要包括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或广东省财政厅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3.行政执法主要包括广东省财政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4.办事指南主要包括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主办机构、法律法规依据、审批范围和条件、办事流程、申报材料、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申请表格及获取方式、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受理地址等信息;5.工作动态主要包括部门会议、领导同志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信息;6.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8.其他(二)信息编排体系广东省财政厅公开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发文日期发布机构(三)公开的方式广东省财政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辅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公开。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开设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广东省财政厅公开的政府信息。二、依申请公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一)工作机构、受理机构广东省财政厅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详细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详细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二)受理方式向省财政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复制有效。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目前只受理按照《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的书面申请。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或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进入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选择广东省财政厅,填写《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提交。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同时,将按规定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受理机构办理申请人的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四)收费标准依照广东省物价部门与广东省财政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广东省财政厅负责对本指南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