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可以作为资本金吗

2024-05-14

1. 专项债可以作为资本金吗

一、正面回答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二、分析详情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我国现行实行认缴资本制,即实缴资本与注册资金不一致的原则。资本金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被称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三、专项债可以作为资本金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专项债可以作为资本金必须具备条件有:1、限定在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或者是列入发改委重点项目库的重要项目;2、作资本金必须获得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运用债务性资金作资本金属于特事特办,需要设计专门的资金使用方案、运用比例和偿还方式,需要获得上级财政部门的审批与同意;3、必须具备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条件。专项债资金作项目资本金,本质上是为了进一步撬动社会投资。所以项目本身必须具有市场化的现金流,能够通过经营性的收入来获得银行贷款等市场化融资。

专项债可以作为资本金吗

2. 专项债产生的利息流量进哪里

您好,亲亲,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由地方政府部门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要计入利润总额交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专项债由地方政府自发自还,省统一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文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摘要】
专项债产生的利息流量进哪里【提问】
您好,亲亲,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由地方政府部门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要计入利润总额交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专项债由地方政府自发自还,省统一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文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回答】

3. 什么是专项债务付息支出

法律分析:政府专项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地方事业单位发行的财政收入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前提下出具的债务凭证。发行时,是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收入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和调度。利息债务,字面上说,是一种需要支付利息的债务,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应付债券等,主要区别于无息债务,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三、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什么是专项债务付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