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

2024-05-13

1. 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克服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建设银行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商业、粮食、供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是指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第三条 凡是列入部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包干经济责任制。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 正确处理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包放干成果的分配,要严格遵循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各方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改进分配办法,提高劳动效率,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果的目的。第二章 包 干 形 式第五条 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结合商业、粮食、供销的具体情况,纵向的包干形式,主要是:
⒈ 部直属项目,由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对部包干;
⒉ 部直供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对部包干。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可根据具体情况包给下属单位或企业。
  委托方和承包方之间,应按包干要求签订协议书或以其他形式明确各自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第六条 横向的包干形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及有关的条列和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要按包干的要求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涉及经济关系的其他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以保证包干任务的全面完成。第三章 包 干 内 容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承包方,一般应“包”以下几项:
⒈ 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按设计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或按平方米造价包干。商业部对省、市、自治区、厅(局)、社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均按批准的设计概算包干。
⒉ 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国家尚未统一规定的,以双方商定的工期为准。
⒊ 包质量。以国家规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准。
⒋ 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清单,或双方商定的材料清单为准。⒌ 包建设规模或综合生产能力。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能力,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 “三废”治理工程同步建成,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生产性项目要包建合格,交付使用。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委托方,一般应“保”以下几项:
⒈ 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包干总投资和建设进度,安排分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核拨建设资金。
⒉ 保主要材料(钢材、 木材、 水泥)。根据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清单或双方商定的数量,按现行物资管理体制组织供应或划拨指标。
⒊ 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及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
⒋ 保生产人员配备。根据设计定员,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⒌ 保试生产所需商品、原料。按商品和原料业务关系组织安排供应。第九条 由部和省、市、自治区集资建设项目,凡列部计划的,应本着“先存后用”的则,由有关省、市、自治区按商定的比例和期限,将资金汇至部基建司,存入建行总行后再划拨。凡分别列计划的,由部和地方分别解决资金和物资。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但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按审批程序修改设计和概算,在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抵补时,调整包干指标。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②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③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④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⑤设计有重大修改。第四章 责任、权益和奖罚第十一条 商业部的责任,主要是:
⒈ 审批扩大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调整总投资(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⒉ 按包干的总投资(设计概算)安排年度计划,核拨建设资金;
⒊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⒋ 按包干的数量安排统配部管物资;
⒌ 主持工程验收,审核工程决算。

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

2. 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商业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经济责任制,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商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 包干指标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确定。第五条 本办法中凡涉及到有关设计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均按国家和商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包干形式和内容第六条 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对部包干;部直供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对部包干,建设单位对商业厅、局包干。通过协商,签订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协议或合同。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以下内容实行保、包:
  甲、委托方(或称保方)的责任: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总投资(或投资比例)和建设进度,安排分年度用款计划指标,及时向建设银行办理用款手续。地方和企业自筹部分,应先存后用。
  2.保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沥青)及统配部管机电设备。根据设计文件提出的材料设备清单(或保包双方商定的材料设备清单),确定部可供量。部负责安排的材料设备,要按时组织供应或划拨指标,
  3.保生产定员配备。根据设计定员,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单位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4.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包干,还应保施工用水、用电、道路和试生产所需的商品、原料等。
  乙、受托方(或称包方)的责任: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总投资额为准。实行投资包干,一次包死,超支不补,结余归己。
  2.包部管不足的主要材料和地方材料的用量。包建设单位议购的材料设备,其差价应在审核初步设计时计入总投资内。
  3.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国家尚未规定的,以双方协商的工期为准。
  4.包质量。以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准。
  5.包建设规模或综合生产能力。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能力,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步建成,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生产性项目要包建合格,交付使用。高等院校等新建群体工程可按开工时间,使用先后,分批包干或单项包干。
  丙、委托方,受托方共同商定的其他责任条款,
  丁、违约责任等。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也要采取其它形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包干的要求向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以保证包干任务的完成。第九条 总投资中自筹资金所需材料由地方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有下列特殊情况,在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抵补时,另行商定。
  1.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更的;
  2.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3.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4.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重大变化的;
  5.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第三章 权益和奖罚第十一条 国家予算拨款改贷款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百分之五十留给建设单位,百分之五十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结余投资上缴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节余额不大的,经与开户建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直属项目报商业部,直供项目报商业厅、局)后,可提高留成比例或全额留成。所有留成部分一般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建设单位用留成资金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不计入自筹投资控制指标,但应经原批初步设计的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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