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异议怎么写

2024-05-13

1. 破产债权异议怎么写

破产债权异议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标题:居中写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 提出申请的,应写明企业法人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三、请求事项:写明请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还债或者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 法规 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 债权人 ,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 破产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 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 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 清算。

破产债权异议怎么写

2. 破产案件债权人债权异议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公司达到破产条件的,可以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债权人需要及时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即是对债权异议诉讼性质的明确认定。因此异议人在诉讼请求中应写明请求法院确认某某债权,而非请求判令某某债务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 破产债权异议

法律分析:破产债权异议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权异议

4. 破产案件债权确认的异议期

法律分析: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异议债权人、债务人的起诉权,但却没有规定其提起诉讼的期限。实务中,有的管理人将起诉期限限定在15日内,也有的管理人设定更为宽泛的期限如1至3个月不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 破产债务人对债权表上的债权提出异议

法律分析: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不仅列入破产债权获得分配,还享有破产程序中的程序性权利,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询权、决议权、监督权、异议权等。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资料和自行收集的证据,经向债权人、债务人核实确认债权后编制形成《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的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的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三款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务人对债权表上的债权提出异议

6. 破产法关于债权异议的规定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一、房产抵押贷款是否需要担保人
借款人用房屋进行抵押借款的,房屋是作为抵押物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所以一般不要保证人为债务保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二、抵押权和质权、留置权区别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区别如下: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车辆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机动车作为特殊的不动产,可以在抵押时办理抵押登记,在债权发生冲突时优先受偿权。抵押车辆时需要签一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及义务加以说明。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债务人或当事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以抵押物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书面协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的效力

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有争议的债权即尘埃落定,由“未决债权”变成“确定债权”。债权异议诉讼的判决结果,要么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或部分确认,要么是人民法院予以否认。债权异议诉讼判决的效力如何这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也没有明确,存在着立法漏洞,须通过今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1、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对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生效后,首先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其债权人地位得以确定,该债权人理所当然地享有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应有权利,包括向管理人申请按判决确认的债权额更正债权表中的错误记载,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受偿或者受领管理人预提存的分配额等。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败诉,其债权按异议方主张的债权额确定,甚至丧失债权人地位。如受到异议的债权被否认的,管理人为该争议债权预提存的分配额,应在其他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生效后,不但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其他全体债权人同样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因为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更正债权表,该债权表对全体债权人具有与生效判决一样的效力。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将产生混乱。
2、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对债务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制度的立法设计,无论何种类型的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债务人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要么作为原告,要么作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既然债务人自身就作为诉讼当事人,其当然应受异议诉讼的判决约束。如果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其应承认该债权人的地位;如果该争议债权只得到人民法院的部分确认或者没有得到确认,则无论是在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均可依法减免或免除其债务负担。
3、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对管理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是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即不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诉讼当事人。虽然管理人不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但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判决的效力同样及于管理人。因为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判决生效后,有争议的债权由“未决债权”变成“确定债权”,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要求管理人更正债权表的记载,管理人应无条件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胜诉方的请求。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的效力

8.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程序

1、债权异议诉讼的性质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可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债权异议诉讼即为典型的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二款“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即是对债权异议诉讼性质的明确认定。因此异议人在诉讼请求中应写明请求法院确认某某债权,而非请求判令某某债务人偿还债务。
2、债权异议诉讼的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即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由此确定的管辖即便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产生冲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3、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
《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般而言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为由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核后编制入债权表中的债权,具体而言,对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数额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起异议诉讼。
例外情形是,对于破产清算中无需申报的债权,如《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于管理人经调查后列出并公示的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也可以针对该无需申报的债权向法院提起异议诉讼。
4、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
首先是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有权提起债权异议的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这里的债权人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对自己的债权审核情况提出异议,也有权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的债权的真实性、数额或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提出异议。赋予债权人对他人债权的异议权,原因在于任一债权人的债权都对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分配有影响。这里的债务人,指破产企业本身。然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就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与他人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一切诉讼也均由管理人代表,债权异议诉讼也不例外。这就产生了管理人诉管理人的尴尬局面。对此《企业破产法》并未指明解决之道。
其次是确认债权异议诉讼中的被告,分情况讨论:
(1)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此时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应诉;
(2)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和该被异议债权人为共同被告。应注意的是,债权表虽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核查,但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在涉及实体权利纠纷的案件中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5、债权异议的诉讼时效
《企业破产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债权异议诉讼的时效为异议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由之日起二年内。但直接将普通民事诉讼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限适用于破产程序,显然有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因此在实践中管理人通常会向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上的异议人送达《异议告知书》,并于该份文书中限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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