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失业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2024-04-27

1. 建立失业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1)强制性原则。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

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形式。国家负担部分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①财政补贴,即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②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③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建立失业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2. 建立失业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建立失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1)准确确定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准确确定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是制订失业保险制度的首要课题。一般首先区别无业与失业。在我国还要区别失业青年与职工失业。从目前我国经济力量出发,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缺乏经验,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一定限度。为此,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只限于国有企业内原已有工作,因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失去职业的职工,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的需要逐步扩大到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目前世界上对新从学校毕业出来的独立劳动者,失业时可领取政府补贴的夫业救济的,只有丹麦和瑞典两个国家。(2)失业救济金只能发给非自愿性失业人员造成失业的原因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无非是指本人所造成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而自动离职,或因过失被革职,因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劳动争议导致停工造成的,或者不接受保险机构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而造成的失业;客观原因,无非是指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受环境所迫的,如企业破产、企业兼并,有就业愿望并登记申请和接受职业培训者。失业救济金只能发给非自愿性待业人员。其目的,是预防或尽量避免因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而产生擅自离职或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使他们躺在国家身上,不求上进,而领取救济金的现象。(3)失业保险金需要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夫业保险基金,是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生活保障的法走的、专款专用的经费。这项基金,一般采取单项建立和“现收现支”的筹集方式提取。提取率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数据和对当前的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的预测分析确定的。由于发生失业的原因很多,往往因时、因产业、因部门之间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也有所区别。因此,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不能由企业单位直接支付,必须在较大的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以利于保险基金的平衡调剂,避免出现地区或行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没有统筹,就不能分担风险,也就没有保险原则的运用。(4)制定适度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享受期限完整的失业保险内容包括: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通过培训与职业介绍,给他们积极创造条件,敦促他们能在较短的时间里重新获得工作机会。制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享受期限的原则,必须保证其根本目的的实现。待遇标准要适度。失业救济水平既要适当低于本人待业前基本工资,又要适当高于社会救济金的标准。救济金低于在职时的收入,以体现不劳动与劳动的区别。保证失业者及其家属的最基本生活,才能保证失业者能够正常生活下去,并为以后重新就业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限方面,也必须相应作出规定,这有利于失业职工本人努力寻找重新就业机会而不致于依靠领取失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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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意思,定义

问:什么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强制性原则,这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属性。首先失业保险的强制性是通过高层次立法来实现这是保障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首要条件。在参加人员范围、享受条件、缴费比例等方面有严格规定。二公平与效率兼顾,突出效率的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通用原则,而效率原则对失业保险具有独特的意义。三适时调整原则。所谓适时调整就是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和救济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变动。四适度水平原则。

什么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意思,定义

4. 什么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意思,定义

(1)强制性原则。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属性。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资金紧张的约束,实行强制性原则有利于集中资金,分散风险。近10年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继续贯彻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强制性首先表现在它是通过高层次立法来推动的,这是保障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首要条件,在参加人员范围、享受条件、缴费比例等方面有严格规定。(2)公平与效率兼顾,突出效率的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通用原则,而效率原则对失业保险具有独特的意义。失业保险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失业保险负有促进就业的责任,这种责任要求失业保险要以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为目标,这种效率功能具体体现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上。公平和效率的两重性使失业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的连接点,建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原则应当是两者兼顾,但从我国就业压力大,劳动力队伍年轻化这一特点出发,应当适当突出效率原则。(3)适时调整原则。所谓适时调整就是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和救济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变动。这一原则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在改革过程中许多方面的情况难以得出准确的预测,失业人员的结构和失业特点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同时,失业率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点,不同阶段的就业与失业管理政策重点不一样,应当留有余地。除此以外,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我国的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征收和统筹基金原则,管理上政事分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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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6.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怎样建立的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到1998年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7928万人,全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58万人。另有149万企业内职工享受了一次性救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有13年的发展历史。在这期间,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施行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特别是近几年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救助的人员都在300万人次以上,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职业介绍活动,帮助其中半数以上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支持了企业改革。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许多地方还运用基金支持“关、停、并、转”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去年以来,各地认真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
一、企业负担三分之
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尽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窄,只是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非国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造成了这部分人“有险无保”;二是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覆盖范围窄,又仅限于用人单位单方缴费,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有限;三是统筹程度不高,失业保险基金主要实行市县统筹,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7. 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答: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规定在一定规范内强制性征集资金建立其专项资金,用以保障劳动者暂时性、非自愿性失去工作或转换职业的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同时也是我国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由统筹地区政府依法筹措、国家免征税费、地方政府财政承担承负全责的一项社会保障基金。
二、失业保险的特征有哪些?答: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实施;2.保障性:仅保障劳动者本人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3.互济性:在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失业保险基金只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经,费补贴;4.储存性: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将一定数额的经济收入以缴费(储存)形式储存起来,待在本人失业时参与再次分配;5.差别性: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缴费时间的长短和缴费数额的多少有所区别进行给付。
三、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范围是怎样?答: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法规规定,在本市辖区内所有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民营、私人企业)及其员工和党政群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及所属事业编制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照章及时足额缴费。
四、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哪些规定?答:1.失业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缴纳;2.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付和拖欠;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为其职工代扣代缴失业保险的义务;4.失业保险费不得拦截、挤占和挪用。
五、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答:1.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对无法核定月工资总额或达不到社会平均额度的按上级规定基数作为缴费基数。2.缴费比例:单位为应参保缴费人员月工资总额(或按规定基数)的2%,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或按规定基数)的1%缴纳
六、失业保险基金如何进行管理?答:失业保险基金按:“政事分开”、“征、管、用分离”、“收支两线、财政专户储存”进行管理。
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人员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依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依法连续不间断地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因非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已按规定及时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八.失业保险如何发放?答:失业保险金按缴费年限长短计算其享受年限、本人申请、委托银行逐月发放的形式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8.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有关失业保险能起到什么作用
失业保险最主要的作用是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什么方式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相衔接的重要方式。按月发放,可以保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情况,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时与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失业保险金的金额附件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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