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和开发商基本没关系,而维修资金是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如果是房子质量有严重问题,开发商是无法通过国家验收交房。 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资料扩展 《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第1款、第2款: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