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05-17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1990年2月1日粤府〔1990〕8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村居保障、政府补助’的办法,主要从组建队伍的社区居委、农村村委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政府补助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经费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政府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此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治安联防队员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所需要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抚恤经费,可在治安联防经费中开支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二、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1991年6月3日粤府函〔1991〕137号批准)
  修改内容:

  1.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2.第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粤府〔1994〕9号发布)
  修改内容:

  删除第十六条。四、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1996年12月23日粤府令第9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2.将第二条中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海监检查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责令其按以下标准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4.将第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6月10日粤府令第38号发布)
  修改内容:

  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六、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粤府令第64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调出地的县级及以上植检机构报检,凭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2.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调入我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我省的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调出省的植检机构申请检疫,凭调出省的县级及以上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七、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2003年9月28日粤府令第84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其他配套服务性收费,必须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2.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
  3.将第十九条第三款“口岸和车检场对同一车辆及其货物不得重复收费”修改为“口岸和车检场对同一车次及其货物不得重复收费”。八、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粤府令第127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将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较大市”修改为“地级以上市”。九、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2009年9月1日粤府令第138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较大的市”修改为“地级以上市”。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应当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十、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1年3月1日粤府令第155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居住证件”和“居住证”修改为“在华合法停居留证件”。
  2.删除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一、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1993年2月27日粤府〔1993〕33号公布)二、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1月13日粤府〔1995〕95号公布)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1996年5月9日粤府函〔1996〕141号公布,1998年4月28日粤府令第36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5月28日粤府令第75号第二次修改,2019年9月23日粤府令第266号第三次修改)

  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1996年5月9日粤府函〔1996〕141号发布,1998年4月28日粤府令第36号修改,2002年5月28日粤府令第75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条中的“行政监察部门”、第十条中的“或同级监察部门”、第十一条中的“或监察部门”删去。

  (二)将第三条中的“物价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三条中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1996年12月23日粤府令第9号发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三、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9年11月15日粤府令第54号发布,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删去。四、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年8月23日粤府令第162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删去。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删去“质量技术监督”。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屠宰厂(场)资格。”

  (六)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农业主管部门”删去。五、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2011年12月12日粤府令第165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文化、信息产业、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电影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修改为“省广播电视部门”。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广播电影电视”修改为“广播电视、电影”。

  (四)将第三十条中的“工商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六、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粤府令第192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海洋与渔业”修改为“林业”。

  (二)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海龟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旅游、海事等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龟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七、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5月20日粤府令第200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海洋与渔业”修改为“自然资源、渔业”。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5日粤府令第206号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和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删去第三条第六款。

  (三)将第三条第八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等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农业”修改为“畜牧兽医”。

  (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六)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修改为“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七)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八)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一、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7月26日粤府函〔1989〕92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2.将第四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渔船登记所在地或者作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机构代征。”
  3.将第五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计征单位:”海洋的拖、围、刺、钓、掺缯作业的机动渔船以单船主机马力计征;非机动渔船以单船总吨位计征;竹(木)排按只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潜捕作业徒手的按人计征、有潜水器的按潜水器个数计征。
  “内陆水域(江河、湖泊、水库)刺、钓、抛、捞作业渔船按艘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
  4.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5.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6.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渔业资源费按年度征收,休渔期、禁渔期免收相应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二、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粤府〔1994〕9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三条修改为:“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三、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粤府〔1995〕51号公布,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四、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4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会同省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2.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收费站开始收费前,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公开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
  4.删去第十九条。五、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9年11月15日粤府令第54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六、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12月31日粤府令第95号公布)
  修改内容: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七、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2006年7月10日粤府令第107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北江大堤所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堤线所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做好堤段的管理工作。”
  3.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北江大堤堤身及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并征求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意见,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原有房屋等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扩建;需要改建的,必须征求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5.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或者《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或者《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删去第二十一条。
  8.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一、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8月16日粤府〔1989〕114号发布,1998年4月28日粤府令第36号修正)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3年7月21日粤府〔1993〕106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粤府令第33号修正)三、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1995年1月3日粤府函〔1995〕1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修改)四、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2009年10月27日粤府令第140号公布)五、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1月6日粤府令第179号公布)六、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4月10日粤府令第187号公布)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一、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8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7.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经2010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目录附后),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发布、修订日期

  及文号  
  说 明


  l

广东省营业性桌
球场(室)管理暂
行办法1986年5月2日粤府办[1986]
80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粤
府令第35号修订营业性桌球场(室)的管理体制已
变更,由体育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2



广东省乡镇渡口

管理办法

1986年9月9日粤府办[1986]
146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粤

府令第33号修订,2002年5月28
日粤府令第75号第二次修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关于乡镇渡口管理

的规定,也不符合我省水上交通安
全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实际。
  3

广东省实验动物

管理办法1988年3月5日粤府函[1988]

136号发布已被《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所替代。
  4

广东省对外商投
资企业征免房产
税若干规定1988年3月31日粤府函[1988]
178号发布,2002年5月28日粤
府令第75号修订制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

例》已被国务院第546号令废止。
  5

广东省档案馆开

放档案实施细则1988年4月1日粤府办[1988]

33号发布制定依据《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

法》已被国家档案局明令废止。
  6

广东省沿海港口
船舶治安管理办
法1988年7月9日粤府[1988]
115号发布

已不适应当前沿海港口治安管理工
作需要。



序号


  名 称

  发布、修订日期

  及文号  
     说 明



  7



广东省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实施细
则


1989年5月12日粤府[1989]
61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粤
府令第35号修订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
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号)已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所替
代。
  8


广东省涉外经济
合同档案管理规

定
1989年11月15日粤府[1989]
14l号发布


制定依据《涉外经济合同法》已于
1999年10月1日被废止。


  9



广东省征收超标
准排污费实施办

法

1990年9月3日粤府[1990]
74号发布,1998年4月28日粤
府令第36号修订,2002年5月

28日粤府令第75号第二次修订
制定依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已被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排污
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0


广东省城镇个人
建造住宅管理规

定
1991年5月20日粤府[1991]
57号发布


制定依据《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
办法》已被废止。



  11


广东省省属、中
央、部队驻穗企

业、事业单位女职
工生育保险办法
1992年3月17日粤府函[1992]

45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广东省生育保险规

定》所替代。


  12


广东省道路运输

服务业管理办法

1992年9月19日粤府(1992)130
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粤府

令第33号修订制定依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
例》已于2004年被交通部令第8

号废止。
  13

广东省浅海滩涂
水产增养殖保护
管理规定1994年1月12日粤府(1994)
4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粤
府令第33号修订主要内容已被《广东省渔业管理条
例》和农业部《养殖权证登记管理
办法》所替代。

 14



广东省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规定


1994年8月22日粤府[1994]

100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原劳动保障部2004
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所涵

盖;部分内容与《劳动合同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抵触。
 15


广东省城镇解困

房建设管理规定

1994年9月10日粤府(1994)106
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粤府

令第33号修订
已被新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政策所替代。


  16


广东省档案违法

行为处罚办法

1995年6月26日粤府[1995)
48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粤

府令第35号修订
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不一
致。



序号


  名 称

  发布、修订日期

  及文号  
  说 明


  17


广东省价格调节

基金管理规定

1995年7月10日粤府(1995)
59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粤

府令第35号修订已被2009年11月颁布的《广东省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粤府令

第141号)所替代。
 18

广东省地方预算
执行情况审计监
督实施办法1995年10月19日粤府(1995)
88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广东省预
算执行审计条例》所替代。


  19

广东省经济开发
试验区管理暂行
规定1996年11月21日粤府令第7

号发布相关优惠政策规定与当前实际不

符。
  20


  广东省外商投资

  造林管理办法

    1997年8月1日粤府令第22号
  发布,2002年5月28日粤府令

  第75号修订    与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以及内外资权

  利同等原则不相适应。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8. 广东省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经2007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30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黄华华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广东省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发布、修订日期及文号       说 明     1


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
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
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1989年3月11日粤府〔1989〕29
号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
经失效。

2


广东省乡镇煤矿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

1989年8月17日粤府〔1989〕115
号发布  1998年4月28日省政府
令第36号修改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
经失效。

3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
水质保护规定

1991年6月24日粤府〔1991〕77
号发布  1998年4月28日省政
府令第36号修改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
经失效。

4

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1993年9月30日粤府〔1993〕150
号发布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
经失效。5

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
业考核命名办法1997年12月30日粤府函〔1997〕
352号批复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效。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
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
项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88号
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