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证的要点
信用证审单技巧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
• 纵向审核法
– “单证一致”
– 以信用证和UCP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审核,各单据的内容要符合信用证和UCP的规定
• 横向审核法
– “单单相符”
– 纵向审核之后,分别以单据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1
• 快速阅读信用证,以下条款可以马上判断是否存在不符,需重点注意:
– 有效期及有效地
– 金额及增减额度
–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 最迟装运期
– 交单期
– 各种单据份数
• 审单时单据按信用证提及的次序排列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2
• 对于一些特殊条件,可以事先标记:
– 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是否接受
– 简式/多式运输单据是否接受
– 第三方单据是否接受
– 运输行单据是否接受
– 是否所有单据都引用信用证号码
– 是否对出单语言有限定
– 其它你认为重要的内容
审核的准备—工具
铅笔 橡皮 计算器 草稿纸 直尺 UCP500 ISBP
审核的要点—汇票
• 出票人必须是受益人,由其签字或盖章加签字
• 付款人是否符合信用证42A/D域规定
• 金额和发票相同,是否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 金额的大、小写如都有,则必须一致
•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 币种和信用证相一致
• 如必要,需要背书(例如汇票收款人和寄单索汇人不同时,需要收款人给索汇人的背书)
• 修改和变更是否有出票人的证实
审核的要点—发票
• 抬头人必须是申请人 ( UCP500ART48规定的除外)
•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除外,UCP500ART48G规定的除外)
• 商品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 价格条款(贸易术语)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和日期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1
• 正本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1
• 银行不审核相关的租船合约
• 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无需显示承运人名称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租船合约提单,没有单独装船批注,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1
• 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其身份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1
• 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 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即可
• 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 如果L/C要求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必须做出单独批注,该发运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没有要求,则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2
• 必须注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可使用IATA代码代替文字
•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被通知人须符合L/C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1
• 共同点:
– 无论提交的是否注明正本单据,都视为正本
– 注明承运人名称和身份
–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及目的地
–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到货通知人是否和信用证一致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统称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 注明或以收讫装运或类似用语,除单日期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有收货印戳,该印戳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不同点:
– 公路运单:必须表明其为签发给托运人/发货人的一联,或者对其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
– 铁路运单:许多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仅向托运人/发货人提供加盖铁路公司印章的一联(常常是拓印联),此联可作为正本
审核的要点—专递和邮政收据
• 专递/快递
– 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及盖戳、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
– 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该日期视为发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邮政收据
– 记载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并注有日期,该日期视为装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1
• 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并签署,除非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不予接受
• 币种必须和信用证一致
• 投保比例
– L/C无规定:最低投保额必须是CIF/CIP金额的110%
– L/C规定投保比例:如110%,视为最低要求
•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一切险”时,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都将接受
• 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发运或接管地到卸货港或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路程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2
• 不必注明正本份数,如果注明,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
•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一致
• 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则保险单据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 出单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装运之日起生效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接受含有收免赔率/额的保单
审核的要点—产地证
• 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
– 如果信用证要求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来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
–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 必须经过出单人签署、注明日期
• 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
• 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
• 出口方可以不同于受益人或运输单据的发货人
其它单据1
• 海运单
– 非运输单据,不能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其他要求参考海运提单以及UCP500ART23
• GSP FORM A
– 产地证的一种,除信用证的规定外,参考产地证
• 装箱单/重量单
– 除信用证规定内容外,和其他单据不要矛盾
• 受益人证明/FAX/装船通知/其他声明或证明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 是否加注日期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其它单据2
• 各种检验证(动植物检疫、熏蒸证明、质检证等)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 是否加注日期取决于证明的内容和性质
• 运输行提单/航空分运单/货物收据
– 除非信用证同意,否则不得接受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2. 关于信用证的一些问题
1、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才出现了偿付行。
2、延付方式,是指付款行收到相符单据后,向受益人做出迟期付款承诺,在到期日向受益人付款;承兑方式,是指承兑行收到相符单据后,对受益人提供的汇票作出承兑,以便该银行承兑汇票/电文能在市场上买卖,承兑行在到期日对汇票持有人付款;延付对受益人的好处,承担付款责任的付款行可以在未到期前,对受益人进行融资;不利:付款行不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下,受益人不能获得融资。承兑对受益人的好处,经承兑行承兑后的汇票可以在其他银行获得融资
3、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先预付给出口商,然后向开证行或付款行索款!议付行和偿付行是一家。议付行是LC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银行,偿付行是LC的受益人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向他付LC下款项的银行。所以一般情况下,二者合一。特殊情况下: 偿付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一般都会采用开证行的驻外分支机构,偿付行多半是除议付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 这就像通知行和议付行的关系一样,平时二者合一。特殊情况下,由指定的第三方履行。
4、出口地银行不能兼三职!
3. 关于信用证的几个问题
1.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所以一般会要求开证人缴纳保证金,有的是100%,有的可能低一点,具体视银行规定。
2.你把一个汇票这个词搞混淆了。
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这两种汇票的流动方向正好相反。商业汇票是逆汇法。
商业汇票是由卖家也就是受益人给买家出具的,要求买家见到汇票后按票面要求付款,只涉及商业信用。通常信用证LC及托收DP/DA会用到它。
另一种是银行汇票,它是支付手段的一种,涉及银行信用,是买家去银行购买的即期汇票,给卖方,让卖方去指定银行取款的票据。 这种支付手段叫票汇 DD。
在即期LC下,即期L/C包括付款L/C和议付L/C,根据UCP600惯例,付款L/C没有贴现行为,无须汇票,而议付L/C需要汇票,可以提前融资,如果L/C中出现AVALIABLE WITH ...BY...(即议付方式,不管是限制性议付还是自由议付,它就需要汇票。
在远期LC下,开证人需要向银行承兑,远期付款,这个时候在LC 上承兑就不好操作了,所以更加需要使用汇票。
3.单据包括很多,具体看LC 46A的规定,一般包括汇票,发票 ,箱单,提单,保单,产地证,等等。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所以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单相符 单证相符,否则可能导致被开证行拒付或延迟付款,造成出口人无法收汇。
是不是赎单后对方才送货?这个可能是进口。 赎单赎的是以上提到的单据,包括提单,说明货物已发,不然哪里来的提单呢。出口人货物发运后,拿到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向通知行/议付行交单,议付行议付并向开证索偿/或通知行转交单据给开证行,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4. 有关信用证的问题
(1)签订合同如果以对方做谋事为前提的,一定要规定好具体的日期和违约处理办法;付款条件要写的明确不要有歧义,比如不要用XX天内字样,而是采用多少个工作日后的某天。避免付款时间模糊,导致延迟付款;另,付款前提最好为交货后XX天,发货前XX天,不要用对方验收后多少天,如果一定要有这样字眼,也要规定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多少天以作限制(2)对于发货日期要综合考量,如果为船运则要考虑好船期,航班要考虑好班次,并且要考虑对方机场,因为不是所有的机场都有载货的大航班,可能会涉及到转机;另船期受天气和目的地限制,不是每天都有,这些都要考量进去;(3)有关涉及到合同签订到交期比较长的货物,则需要设定部分预付款项,以免因为价格波动导致违约,因为违约追究责任的成本和困难往往很大,得不偿失。如果有预付款可以降低违约可能和得到适当的赔偿,(4)如果是出口建议都采用FOB条款,如果是抢手货物可以为Ex-WorK 条款,有利于自己控制交货时间以及运输风险,尽可能避免DDP,DDU,CIP等条款,因为会因为运输导致交货延迟
5. 信用证的要点
信用证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都是要点,请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信用证规定的走货日期,交单日期以及信用证有效期,这三者的时间问题特别重要;
2. 信用证上规定所需要的文件,箱单发票以及提单应该怎么做,都需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来做;
总之,不管做什么单子,都要严格按照信用证来做,所谓的“单单一致”,如果信用证规定需要“CO”的话,所有的单据都需要盖公章,要同“CO”上盖的章是一致的,否则产生不符点,小则扣款,大则拒付。
不知道是否回答了你的问题。
6. 信用证的知识
轻松秒懂信用证
7. 关于信用证的问题
1.银行拒付的原因一般是所交单据和信用证要求不一致,你上面提到客户有修改过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件也是信用证的一部分,你投保的金额没有按照要求,银行拒付有道理的;
2.如果你们觉得投保120%太多,你们可以在收到修改件后提出异议,建议客户支付多出来的保费,让他通过TT和修改信用证金额的方式支付都是可以的;如果在交单前没有提出任何
异议,那么你们必须投保120%来满足信用证内容的要求;另外,关于信用证修改件,一方是你来要求客户改的,另一种是客户需要改的,所以跟客户的沟通很重要。如果你收到信用证
后发现有些条款满足不了要求,就可以和客户协商来改证,不要让自己将来要提交的单据产生不符点。
希望可以帮到你~
8. 关于信用证的问题
不成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受益人同意,修改才生效。受益人明确拒绝信用证修改,则此修改不成立,应该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B银行是无理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