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2024-05-13

1. 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第一、贯彻落实好《农业保险条例》。《条例》强化了农业保险顶层设计,确立了农业保险经营基本规则,但相对还比较“粗放”,许多方面需要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来完善和细化。市场主体管理方面。刚开始做农业保险时,保险机构普遍感觉很难做,不愿参与进来。近年来中央财政进行保费补贴,也没有出现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经营情况比较好,财务可持续性也比较强,许多保险机构开始要求加入农业保险经营。为促进农业保险的长远健康发展,我们将制定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要求,不仅要考虑资本实力,还要考虑专业化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如理赔的快慢、防灾防损能力、农业数据积累和信息处理能力等。监管部门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公司目录,供投保农户选择。农业保险政策性很强,我们要研究引导市场主体实现高层次、适度竞争的新途径、新方式。产品管理方面。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尽管农业保险不是完全的公共产品,但财政补贴占到保费的60%到80%,也可视为准公共产品,况且农业保险还承担着巩固农业地位的重要任务。所以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而言,农业保险产品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做到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以往谈到保险时,大家都知道被保险人可能会有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问题,如某一部分客户因为知道自身健康状况下降或者财产更容易受损,从而比正常客户更加积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转移风险。保险机构同样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选择利润较好或容易经营的产品,使得农民真正迫切需要的农业保险产品缺位或发展不足,或是故意将产品条款设计得很复杂,搞一些陷阱在里面,这种行为如果出现,将对中央惠农政策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坚持“零容忍”的监管标准。我们正在考虑制定示范性条款,保险责任要广,保障程度要高,理赔条件要简,费率水平要低,这样才会对农户有吸引力。我们将定期将已审批备案的产品向社会公布,方便各方监督。服务体系方面。保险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户和各方对农业保险的评价。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和理赔服务评价体系,譬如赔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到农户手中等,要通过高效优质的理赔服务使中央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我们正在研究制定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特别是对基层服务体系投入的长效激励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完善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将保险服务推进到田间地头,推进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第一线。推动保险公司除了灾后及时便捷的支付赔款外,还要给农户提供诸如风险预警、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专业增值服务。如有的公司在台风来临前,出资协助农户将设施大棚的薄膜割掉,帮助农户降低灾害损失。第二、强化农业保险监管。农业保险经营中有大量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真正做到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地方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和经办机构不引导农民进行真实投保,而是通过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使得中央的惠农政策难以落到实处。针对这一现象,2014年保监会将完善相关监管规定,以合规性为重点组织对农业保险的专项检查,加大对农业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将这种苗头打击下去,务必使中央惠农政策不在中间环节被截留。第三、切实防范风险。农业保险风险的特点是频率高、年度间分布不均衡、与天气等自然因素高度相关。2012年北京“7·21”暴雨,北京市农业总量并不大,结果也赔了7000万元左右。今年东北洪涝灾害,农业保险仅黑龙江一省赔付就超过27亿元。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制度,引导保险公司做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安排,不能令其存有侥幸心理,觉得连续几年都没发生大灾就不去做再保险安排。另外,相关部门制定的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将每年对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公司及时足额提取。第四、鼓励支持创新。农业保险的经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真正做得成功的国家地区不多,而美国、日本、法国等比较成功的国家都给予了大量政府补贴,这是因为农业是特殊的弱质产业,农业保险的风险难以控制,包括自然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等。我国除以上风险外,还有一个特点,即我国农业大多数还是分散的、小规模的生产方式,不像美国等国家是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这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风险管控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下一步,还是要通过创新的方式和思路,做到既能降低风险和成本,又能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例如,通过新技术的应用,使农业保险得到可持续发展。有的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高炮队,实施人工降雨防雹工作。有的保险公司配备了无人驾驶飞机,除了便于查勘理赔之外,还协助政府统计灾情作出预判。所以要鼓励和支持农业保险机构进行创新,监管部门要以最大的宽容度来对待创新和创新可能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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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2. 农业保险重点新型农业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财政对农民保费实行补贴,农民在受灾后即可获得保险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是我国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后的又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为经验欠缺、经济基础薄弱、市场经济条件下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农民保驾护航。目前,涉及农业及农民的保险业务非常广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种植业保险:主要有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等保险。2.养殖业保险:重点在生猪保险,还有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家禽保险等。3.渔业保险:有些地区还没有开设该险种。4.经济农作物保险:如林木、油菜、烟叶、西瓜保险等。5.农机具保险:已经在江苏省率先推行,效果比较好。6.农民的养老、医疗、生育保险:如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在农民工群体中开展的计划生育保险等。7.农民的住宅保险:在南方几个省区开展得比较好,如福建、浙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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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中国保监会依法颁发的、准许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律文件,是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印制、发放、扣缴、收缴或者吊销。中国保监会建立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以便于许可证的识别、使用和管理。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保险公司的筹建机构完整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的核准决定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应当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统一送达。另外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股东、发起人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局够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关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务、业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九)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资金为实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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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4. 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什么保险

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建立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农业保险在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在保障农业产业安全、稳定农民收入、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改善农村社会治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农业保险都可作为重要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政策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其次,在金融要素进入乡村的过程中,农业保险能够帮助解决农业信贷、农业担保等多方面临的底层风险架构问题。
一、农民粮食补贴什么时间发放
粮食补贴的发放时间与作物的成熟时间直接相关。一般来说,粮食成熟较早的华中地区发放时间为3月至5月,粮食成熟较晚的华东地区发放时间为6月。确定最晚发放时间为6月底。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从资金投入、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灾害救助等方面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国家现在扶持推广的项目有哪些?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2、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3、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4、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5. 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什么保险

法律分析: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建立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农业保险在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在保障农业产业安全、稳定农民收入、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改善农村社会治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农业保险都可作为重要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政策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其次,在金融要素进入乡村的过程中,农业保险能够帮助解决农业信贷、农业担保等多方面临的底层风险架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什么保险

6.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

30年的中国保险业28年前从零开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近30年的高速增长,在补偿灾害损失、维护社会安定、支持中国的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整个行业发展突飞猛进。其表现主要有三:一是保险机构增长迅速。1980年,中国只有1家保险公司,1998年为28家;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机构110家,是十年前的4倍。此外,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从2000年的几家,到2007年底的2331家,几年间增长近500倍。二是保费收入增长迅速。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为4.6亿元,2007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为7035.8亿元,28年间,年均增长达31.2%。三是保险资产增长迅速。从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到2007年,保险业积累第一个1万亿资产用了24年,积累第二个1万亿资产用了3年,第三个1万亿仅有1年时间。截至2007年,中国的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2.9万亿元,是五年前的5倍。1978年到2007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9.88%,同一时期保险机构总资产却增长了7000多倍,年均增长37.5%,远远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中国保险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令全球业界震惊。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同时提出加入WTO后应采取的对策。关键词:保险业现状发展趋势挑战潜力对策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业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中国保险业在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业务快速发展。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2003年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比上年增长27.1%,相当于1999年的2.8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9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1.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比上年增长51.4%。2003年保险密度为287.44元(即每个公民的平均保费),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2、市场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按业务性质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公司30家,再保险公司5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3、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把保险资金实行了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在探索保险资金管理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4、法律法规初步完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5、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加强了保险业监管的制度建设。(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0%左右。而我国2000年的保险深度为1.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中国的107倍,日本是中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1.保险市场体系化。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2.经营业务专业化。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3.市场竞争有序化。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代理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4.保险产品品格化。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5.保险制度创新化。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6.经营管理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7.行业发展国际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8.从业人员专业化。在国内外同行竞争的背景下,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人才的培养,既要培养适应国内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保师、核赔师、精算师、专业人才,更要培养精通国际保险惯例、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外向型的人才。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中国保险业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1、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加强了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导致保险企业保费利润率的迅速下滑。2、造成一部分保费外流。尽管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地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实际操作时,难度比较大。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不低于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费可以由外资历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3、与国内保险公司争夺一定的市场份额。外资保险公司客观上有着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先进,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目前尽管在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从全国的市场结构看,外资保险公司所占比重年还不到百分之一,但在开放区域内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接近10%,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4、外资保险公司由于在待遇方面有着比国内保险公司优厚的条件,会造成国内保险企业一部分优秀人才流失。(二)从影响保险业的发展的诸因素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潜力1、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尔系数的不断降低,保险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消费品必然会逐步伴随收入的增加而日益提高。2、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保险业必将随着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不断增加。在当代世界经济活动中,保险业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业在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将日益增加。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巨大市场潜力和生存空间,实现保险业从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的转化。3、在我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革转型时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呈日趋增长和扩大的趋势。各种意外事故屡屡发生,天灾人祸不期而至,这就为拓展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为保险人员推销保险,开拓业务活动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为保险业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三、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对策面对中国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及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考虑以下对策:(一)加快对内开放保险市场的步伐,提高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有两大特征,一是封闭,二是垄断。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加快对国内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保险机制,打破封闭垄断的市场格局,放开内资保险市场,大胆的让现有保险公司都加入竞争行列,实现保险市场的充分有序竞争,并充分发展。(二)国家对保险业应实行低税政策,进一步壮大民族保险业实力。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税收标准是按照保费收入每年上缴8%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我国财政对保险公司实行揽底课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提高。此外,政策给予外资保险公司超过国民待遇的某些政策,也会使中外保险公司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以上都需要国家从政策上予以探讨研究。(三)改革我国国内资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尽快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保险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现在内资保险公司在人事、财务等的管理上基本是旧的管理体制。由于体制僵化、待遇低,人才的使用,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还不能与外资公司相比。因此要通过改革,克服内资保险体制上的种种弊端,引进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使内资公司尽快提高企业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发展有利于内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拓宽国内保险业经营渠道,壮大内资公司资本实力,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内资保险公司改革的同时,使之在公司结构和保险业务运作上尽快的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竞争。(四)在竞争日益国际化的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建立全新的保险经营理念。要真正培育出具有雄厚实力和国家知名度的民族保险公司,内资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效益成本的经营思想,建立适应未来保险市场的内控机制,特别对承保质量、管理效率、防范风险能力、规范操作的程序等,都要实行严格管理。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苦练内功,提高风险管理及技术水平。要转变单一的经营模式为多种形式的营销模式,以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探索多种形式的营销手段。要学习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办惯例,侧重培育中介机构和利用中介机构展业。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为手段,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此外,国家应从政策上对民族保险公司进行扶持,在来源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增强其综合实力。(五)积极开展保险科技创新活动,全面快速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保险技术创新是就保险业的业务经营上,所进行的种种富于开拓性、创造性的变革。主要包括险种创新、营销方式创新、服务项目创新等多方面。保险技术创新有利于缩小民族保险业与国际保险市场的差距,带动保险业迅速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使我们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中居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目前,就险种创新而言,我们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全力开拓新险种。如分红保险、变额保险、单一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险。其次,就营销方式而言,可以学习借鉴外国保险业的经营经验,结合我们自身情况,大力发展新的营销手段和方式,尽早为开展网络保险做好铺垫。将发展网上保险作为21世纪的战略举措,为占领网上市场做好积极铺垫。(六)加快培育高素质的人才未来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民族保险业除了要注意筑巢引凤,通过尊重、优待政策来吸引人才外,更需要全方位加快现有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与此同时,要注意培育企业文化的氛围,创造和谐宽松、团结向上的环境,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防止人才流失。(七)完善保险法规,强化市场监督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做到监督的全程化、动态化、持续化。同时,要加快制定入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对内外保险公司应实行统一监督,在监督目标、指标、手段上应避免双重标准,切实有发挥国家保险监督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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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

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编辑1.营业范围的限制[1]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规定,禁止非保险业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禁止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以外的业务(不包括保险投资)。大部分国家还禁止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如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也有允许寿险、非寿险兼营的(如美国)。而英国对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基本上不加限制,每个保险企业都能够自由经营任何一种或数种保险业务。2.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是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保险文书,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证保险条款的公平性、公正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都要依法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查。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保险基金的积累、偿付能力等。因此,许多国家均规定保险费率的制定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始为有效。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3.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各国对再保险业务都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和稳定经营,有利于防止保费外流和发展民族保险业。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格、执业条件、法律责任等。保险中介人一般均需经考试合格,向保险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交存规定的保证金后,才能经办保险业务。5.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精算是指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保险业务数理计算的科学。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务,必须通过精算才能来保证保险公司科学地收取保险费,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精算是一门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科学,精算人员必须经过精算知识的专门培训才能胜任这一工作。现在,我国许多高校与国际保险学术机构合作开办了保险精算师资格考试,1999年我国开始自办了精算师资格考试,为培养精算人才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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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

8.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中国保监会依法颁发的、准许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律文件,是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印制、发放、扣缴、收缴或者吊销。中国保监会建立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以便于许可证的识别、使用和管理。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保险公司的筹建机构完整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的核准决定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应当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统一送达。另外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股东、发起人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局够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关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务、业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九)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资金为实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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