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及上市的有关问题

2024-05-17

1.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及上市的有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迄今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尚没有外商控股的“三资”企业在A股市场里上市,但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扩大,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外商投资企业会更多地寻求在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和投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也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如何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因此,讨论外商投资企业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的有关问题就很有价值和指导意义。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流程一般为改组(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组辅导期一年届满通过改制验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上市;上市挂牌买卖。以下内容为我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可供同行在有关的审计和咨询工作时参考。
一、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经过的程序
1.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企业改组。
2.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决议终止原合同、章程。
3.订立发起人协议。
4.向原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对外经贸部门提交必要文件。
5.经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6.经批准后公告转制。
7.发起人缴足所认购股本(并增资情况下)并经验资。
8.筹办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办理变更登记,原企业一切权利义务转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改制的条件
1.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发起人不得超过50人)。
2.发起人过半数在国内有住所。
3.最近3年盈利记录。
4.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法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5.外国投资者拥有股权不低于25%。
(三)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时应采取的原则
1.配比原则。主要指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2.整体改制重组。主要指采取变更方式设立。
3.合并方应有盈利记录。指采取吸收合并设立拟上市公司。
(四)提出上市申请前独立运行期间应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1.存续分立、解散分立情况下独立运行期间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2.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情况下独立运行期间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改制重组涉及重大资产、股权、债务变化的情况下独立运行期间应为1~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24个月至36个月。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及上市的有关问题

2.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应注意哪些事项?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限,上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应注意哪些事项?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五个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实收股本),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③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④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⑤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⑥报商务部审批。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
②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③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④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⑤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发行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根据我们的理解,前述有关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些规定(如五个发起人的要求等)要根据新《公司法》进行调整。

3. 上市企业改制规定

一、改革改制企业资产价值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改制形式,对企业资产的确认、计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资产价值能否正确、合理的体现,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市企业改制规定从目前改制企业的情况看,在资产评估确认上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部分资产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异。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必经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依据一整套方法和不同的评估出发点,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资产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其原因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为因素,资产置换方、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干涉;二是一般情况下,边远、偏僻地方的资产利用率低,地处集镇闹市中心、城镇街面的资产使用效益高,但在评估时对地理环境这一重要影响并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三是评估时,对具有专营性质或特定用途的网点设施,发展潜力明显,产业结构调整中处于优势位置或趋于淘汰的资产没有区别对待;四是对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及为加快推进改制而采取的激励措施重视不够;五是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对房地产取得时形成的前期投入成本,如石砌堤坝、添土平整、架桥铺路支付的配套设施费用,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的采购、安装、保险、调试等相关成本费用考虑的不够,也是造成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差异较大的一个原因。
(二)在改制的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外,对无形资产一般不列入评估;改制时对资产的提留、剥离、核销也不尽合理。如,依据会计一般原则中的谨慎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作相应的估计、调整,而对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予以考虑;待摊、递延费用一般均予以核销,而忽略其包含的实有资产价值;涉及到社会保障、职工福利及其他原因的资产剥离,会计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不尽合理。这些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资产价值的正确、合理体现。
(三)在最终确定、计量企业净资产时,缺乏和忽略对负债真实性与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如对负债中实际存在的坏账、呆账问题,对于历年累积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等项目的余额处置(这里主要是指数额大的贷方余额,因借方余额一般均予核销)。

上市企业改制规定

4. 企业改制上市条件

民营企业的改制,必须具备以下5个基本条件。
一是明确投资主体。民营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需要明确产权投资主体,需要明确谁是持股股东。《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能是法人和自然人。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庭企业,实名股东并不清晰,往往家族持有,并没有真正实名化。所以民营企业改制,是明确投资股东,确实名股东。不允许家族无名化的持有,不允许家族群体持有。
二是企业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本至少3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1000万元。设立上市公司至少5000万元。公司制企业需要一定的资产规模,不同的公司类别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规模。民营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资产规模,选择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讲,注册资本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好;2000万元或以上,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好。
三是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基本的管理制度。民营企业改制,一旦成为公司,就要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按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规则来运作。法人治理结构的议事程序、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工作准则和工作守则要相对规范和程序化。只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驾较就熟地进行规范运作。
四是财务和资产要相对独立。民营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其进入公司的资产要相对独立。与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也要相对独立,不依附其他法人企业实体。改制设立公司后能独立运作,成为产品独立、产供销一体、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实体。作为现代化的公司,财务要科学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科学,财务决策要独立,帐户要独立,财务核算人员要独立。
五是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要现代化和科学化。民营企业,尤其是家庭型的民营企业,其企业改制要瞄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企业的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要按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建立奖罚分明、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加大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企业改制上市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改制,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针对性的组织形式变更等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重组,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的包括组织形式、资产、运营等整体或部分变更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
  1、主营业务突出、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通过改制重组完善和突出主营业务(应占公司营业收入的80%左右),将盈利能力强的业务纳入上市范围,将非主营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的业务剥离,从而较少净资产、增强净资产收益率,进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通过资产重组还应形成完整独立的产、供、销体系,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同时还要做到主体的“五个独立”:资产完整独立、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2、高管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近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变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前发生变动可能预示着公司的盈利能力下滑、经营风险增大或者逃避责任等不利情形的存在或者对未来的发展及战略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3、股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股权纠纷隐患,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情形。
  4、避免存在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形。
  上市规则对此有明确要求,亦是审核重点。现实中拟上市公司大多都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对于关联交易,拟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其比重及公允性;对于同业竞争,虽然持股5%以下的股东可以不予披露,但证监会相关人士也强调了:持股5%以下的股东与拟上市公司同行业竞争的情形也应当避免。上市规则要求明确了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限制。
  5、税务及环保问题。
  包括重组产生的税务及重组前企业应缴或欠缴的税款,通过改制重组应将原企业应缴欠缴税款补交齐全完整,因为是否合法纳税也是上市审核的重点考察项。
  在整个审核过程中,环保问题是上市审核中唯一“一票否决”的审核项。而现实中,该问题往往是较为容易被遗忘的事项,尤其是成熟型老企业。所以拟上市公司在重组阶段也应当对该事项尤为注意。
  6、操作频率低、少、简为好。
  企业上市是一项繁琐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上市前的企业改制则是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之一。如果说设立或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门槛,那么上市前改制重组则是否规范则是进入资本市场重要通行证。

企业改制上市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6. 外资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吸引了一些他国家的经济组织或者是个人在我国设立公司,也即外资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有些外资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我们知道,及时是内资企业改制都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那么,外资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五个发起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③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④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设立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经营范围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二、外商投资改制为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①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②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③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④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⑤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7. 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改制中三个法律问题

与内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企业的上市改制有其很多特殊的法律问题。我想选择以下三个具体问题试作探讨。
是否可以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的上市改制是否可以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令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据此,再参照原《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5号-关于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及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2年9月27日)的内容,我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若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公司法》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可以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建议取消改制前应连续3年盈利限制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主要适用新《公司法》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外经贸部令第1号,本文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这条规定导致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因不满足最近连续3年盈利的要求而不能进行改制为股份公司,似乎与新《公司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不再相符。因此,建议商务部修订《暂行规定》时取消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限制。
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现在可以补办
国内主体投资设立的境外股东应当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以及《关于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06月02日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商合函〔2006〕8号)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关于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2006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地方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
具体补办程序为:
(一)、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办手续,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
(二)、对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分局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中的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对既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应先到商务主管部门补办境外企业设立批准手续,然后再到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资金补充境外企业资本金的,在报商务主管部门补办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之前,应先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改制中三个法律问题

8. 企业改制上市如何操作?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机构
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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