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发行人?

2024-05-13

1. 什么是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它包括公司(企业)、政府和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的组织形式很多,但只有是股份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公司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是自有资本,而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本是属于借入资本,发行股票和长期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公司(企业)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地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仅限于债券。由于中央政府拥有税收、货币发行等特权,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即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

什么是证券发行人?

2. 什么是证券的发行人,谁可以是发行人?

证券的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证券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它们是证券的供应者和资金的需求者。发行人的多少和发行证券数量的多少,决定了发行市场的规模和发达程度。 一般而言,发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①政府。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这些即是国债。地方政府可为本地公用事业的建设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目前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②股份公司。对筹设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是为了达到法定注册资本从而设立公司;而对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③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措资金,经过批准可公开发行金融债券。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经过批准的非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

3. 什么是证券发行

证券的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形式包销方式:整个市场状况及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如处在经济和市场的萧条时期,承销难度较大;反之,在经济处于增长时期,承销则要容易得多公司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发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与发行公司相类似的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表现情况等,这是确定承销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代销方式: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完全由发行公司自行承担包销和代销这两种不同的证券承销方式,对发行公司和投资银行两者的风险是不一致的。包销方式下发行失败的风险由投资银行承担,因此,包销的承销费用要高于代销方式。

什么是证券发行

4. 什么是证券发行?

一种是由筹款公司自行上市发行,只要示投资银行给予协助,由投资银行充当发行公司与固体投资者之间的媒价,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发行方式当然可以节省费用,但筹集时间往往较长。另一种是委托一家或几家投资银行承购保销,由投资银行收取手续费。投资银行有的是独立机构,有遥是经纪行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向筹集者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比如,是发行债券,还是发行股票,或发行何种股票;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最佳发行时间,即选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内投资者容易接受新股票;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股票的出集团价格,使其既利于筹资者,又吸引投资者,双方都有利可嵊。

5. 证券发行的参与者

  1、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
  2、证券投资者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资金供给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购买者。投资者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截至2007年5月8日,沪深两市账户总数已达9436万。
  (1)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目前是我国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
  (2)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相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拥有资金、信息、人力等优势,他们包括企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QFII等。
  企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为实现资本增值或通过市场化模式并购扩张也会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成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3、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
  (1)证券交易所。其主要职责在于: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制定交易规则;监管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会员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2)证券承销商和证券经纪商;主要指证券公司(专业券商)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部(兼营券商);
  (3)具有证券律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
  (5)资产证券评级机构;
  (6)证券投资的咨询与服务机构。
  4、自律性组织
  在我国证券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协会。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它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发展,维护投资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证券市场体系。我国证券业自律性机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国债协会。
  5、证券监管机构
  依据《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管理体制中的核心构成部分,其核心地位由我国《证券法》第1条和第166条加以明确。第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第16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履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这两条总括了中国证券会的法律地位:是我国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是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发行的参与者

6. 证券的发行主体是什么?

证券发行主体是证券发行的主要当事人。即筹资人。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机构、企业(公司)和金融机构。
(一)政府及其机构
政府发行的证券,一般仅限于债券。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二)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和长期企业债券是其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
(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
金融债券作为债券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以下特点:金融债券表示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债券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不挂失,但可以抵押和转让等。

扩展资料:为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规范化,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发行人的资格一般都需证券管理机关进行认证。政府机构的资信可靠,其债券发行计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的审查批准,故其发行资格无需证券管理机关认证。
国家金融机构的资信可靠,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体系也比较健全,证券管理机关一般不对其发行资格进行审查认证。商业银行、公司、企业的经济情况复杂,经营风险较大,资信可靠程序不确定,其发行资格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查。
各国对其发行资格的要求,主要有: 具备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盈利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有明确的证券发行章程,财务状况良好且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鉴证。
政府发行的证券一般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如战争期间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主体

7. 什么是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人出售股份、募集资金的过程。 

股票发行制度 
  (1)发行注册制,也称发行登记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在公开募集和发行证券之前,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登记,同时依法提供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2)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者不仅必须公开有关所发行证券的真实情况,而且所发行的证券还必须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性条件,证券监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证券的发行申请。

什么是发行股票

8. 证券发售是做什么的

按照我国的证券法规定,在我国发行证券必须经历下列程序:
(一)证券发行报批前的准备工作
证券发行前必须对筹资者进行资信评估。资信评估主要是针对筹资者历年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生产经营前景、经营目标和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过程也是一个完整的评估过程,是为了给准确地确定证券发行者的资信情况和融资能力以及发行数量提供依据,同时控制资金的投向和经营决策,并且对投资的项目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价和估算。两者结合起来对证券发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作出准确的判断,为证券发行决策提供主要依据。
(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公允、法定的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原则、程序、计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准备公开发行证券的筹资者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是保证证券投资的安全性、盈利性、增值性的关键环节,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评估。评估结束后,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要出具公正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成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文件,使投资者能准确地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也为国家提供资产的真实价值,防止资产的流失。
(三)提出发行证券的申请和向有关部门提交各种文件
发行证券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有关的各项文件,提交审批当局。其主要的文件有:①发行证券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写明筹资的原因、主要用途、发行对象、地区及范围等。②营业执照。首次发行需提供证券招募说明书。③发行证券的章程或办法、股东大会决议。④企业上三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⑤金融监管机构或授权批准的金融机构所需的其他文件。⑥证券管理机构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文件。⑦若发行证券的筹资用于固定资产建设,还应提供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批文。
(四)证券发行的审批
证券发行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根据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各种不同的证券、不同的发行范围有着不同的审批程序。它要求证券发行者在符合证券法定条件和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报证券监理部门和有权管理的机构批准后,才能发行。证券监管部门在接到发行者呈报的各项文件后,必须对发行者的发行资格、财务状况、企业经营计划等进行认真审核。只有经过批准的证券发行,才有可靠的发行渠道和可靠的筹资者。未经政府机关、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而进行的证券发行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严禁。
(五)选定发行机构。做好发行前的准备工作
证券发行的大部分专业性工作是在发行准备阶段完成的,发行准备工作的质量对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成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证券发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所以经过批准可以公开发行的证券应选定发行机构进行证券发行。此时,证券发行机构一方面可以帮助筹资者发行,另一方面可以用自己的资信、实力和业绩向社会推介发行者,更快地发行证券。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证券公开发行说明书”,将内容真实、全面、完整、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的信息公开,并将证券样本递送证券管理机关,做好证券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组织证券发行
证券的发行是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由于证券发行的方式不同,组织发行的程序也不一样,一般采用的有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直接发行由发行者一次性直接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承担。间接发行是委托第三者(证券承销商)发行。双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委托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证券承销商应在批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发行工作,发行结束后,及时申报实收资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证券不得再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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