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83号)

2024-04-29

1.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83号)

不行刷新一下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国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二)省的规定。1、广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粤劳计〔1988〕8号)。我省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暂不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2、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粤劳薪〔1978〕811号)。第三条第(1)款关于工龄计算规定:因个人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最后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3、《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第三章“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第十条规定: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①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②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以上。第十一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①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三)本市规定。《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1989年6月1日颁布)。第十六条规定:富余人员经企业批准,可以辞职或调出。第十八条规定:对暂留企业内待岗的富余人员,若半年仍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辞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辞退的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就业的富余人员,受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二、结论根据上述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一定年限的缴费义务,符合有关规定。2、参加养老保险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2年7月,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1年1月—6月)。3、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无论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离开企业的(组织调动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连续工龄的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国营企业在1987年12月17日后,按劳人字〔1987〕31号文的规定辞退的人员,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89年6月1日后,经企业(国营或集体企业,下同)批准辞职或被企业辞退的,重新就业后被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三、关于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程序对于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连续工龄的参保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三个月,可以向企业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具体见《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关于工龄审核决定的通知》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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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83号)

2. 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8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在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第四条 合营企业劳动力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第五条 合营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含聘用制,下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种或岗位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四)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和奖惩;
  (七)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由合营企业与职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标准文本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到法律保护。合营企业有权按照劳动合同对本企业职工进行管理,职工有权享受国家法律所保障的和劳动合同所订明的权利。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损害程度承担经济责任。第六条 合营企业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按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招用职工。
  合营企业职工的来源,可由合营企业从主管部门或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考核录用;也可由合营企业从社会上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从社会上招收职工按市劳动局《关于简化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手续的办法》的规定,直接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招收手续。第七条 凡企业与外资合营时,所需的职工应优先从原企业职工中考核录用。未被录用的职工,应由中方合营者及其主管部门在合营企业开业前,采取行业消化和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作出妥善安排,并参照《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搞活固定工制度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合营企业需要从外地或农村招收临时工,应按《广州市临时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合营者需要招收其在农村的亲友当合同制职工的,招工限额可比照《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有关“农转非”的投资额标准确定,办理时应提交在穗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实际投资额的证明。第九条 合营企业需要的各类人员,除经董事会同意雇请外方合营者的代理人外,凡中方能提供胜任该项工作的,应招用中方人员。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合营企业解决所需的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第十条 合营企业需录用在职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原单位应准予其辞职。凡接到合营企业录用通知书和辞职申请一个月后,仍不出具同意辞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营企业录用的在职固定工,确实无法通过辞职招收到合营企业的,可按固定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被录用职工所在单位接到合营企业的商调函和职工本人的请调报告一个月仍拒绝办理调动手续时,属行业内调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调动手续;属跨行业调动的,可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协助办理调动手续。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对从其他单位调入或经主管部门调剂或由中方合营者推荐的原固定职工,如需保留固定工身份的,应就其聘用(或借用)、辞退后的工作安排、劳务费等有关事项,与提供人员的单位或主管部门或中方合营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务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月的劳务费一般不超过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录用由原单位出资脱产培训并按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在职职工,应按合同规定偿付一定的培训费;对原未签订培训合同,在原单位服务未满五年的,应按服务期限的长短偿付原单位一定的培训费。偿付的培训费可由合营企业支付,也可由职工本人支付,具体由合营企业与职工本人协商确定。

3.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全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全文

4.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5、《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6、《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5.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令)废止了吗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 没有废止。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令)废止了吗

6.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是否废止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
没有废止。

7.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买断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第十五条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8. 2021年国企内退最新政策?

30年工龄内退新政策:1、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2、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3、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第三条 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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