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2024-05-17

1. 如何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国家财政支持合作社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如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财政非常重视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在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合作社发展的投入力度。从2003年开始,中央财政在预算中专门安排用于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支持各地区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截至目前,中央财政扶持合作社的资金总规模超过20亿元。其中,2012年中央财政还安排5亿元资金,专门用于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实施。很多省份的财政部门也安排了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2011年省级财政扶持合作社资金达到32.4亿元,其中专项资金近10亿元。
目前合作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主要是以申报财政项目的形式进行,国家对合作社的项目支持主要分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两大块,具体如何申报财政项目请参考合作社申报财政项目指南。

如何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2. 从政府部门获取资金支持的利弊

您好,感谢您的耐心等待。政府部门有资金支持类型一般包含:专项资金前补助,也就是在企业实施的项目开展之前或之中给予政府资金补助;专项资金后补助,也就是在企业实施的项目开展之后进行的补助;税收减免,一般是通过评审企业是否符合某种特定条件,对符合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直接补助,一般是通过评审企业是否符合特定条件,对符合的企业直接给予政府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对达到某些条件的企业,施行银行贷款利息根据一定范围的利息补助;其他还涉及到针对企业个人和科研人员的补助方式。【摘要】
从政府部门获取资金支持的利弊【提问】
您好,很高心为您解答,我正在准备相关的材料,请您耐心等待,谢谢!【回答】
您好,感谢您的耐心等待。政府部门有资金支持类型一般包含:专项资金前补助,也就是在企业实施的项目开展之前或之中给予政府资金补助;专项资金后补助,也就是在企业实施的项目开展之后进行的补助;税收减免,一般是通过评审企业是否符合某种特定条件,对符合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直接补助,一般是通过评审企业是否符合特定条件,对符合的企业直接给予政府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对达到某些条件的企业,施行银行贷款利息根据一定范围的利息补助;其他还涉及到针对企业个人和科研人员的补助方式。【回答】
好处的话,政府资金给付比较规范,往往能保证按时给付。要说弊端的话主要对你的资金适用情况规定比较严格,就是你得到了什么资金就需要用到相关工作上,不能进行统筹适用,就是灵活性可能不太强。【回答】
您的问题回答完啦,可能不太完美,感谢谅解,感谢支持。【回答】

3. 如何获得政府的支持

资金,一直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政府非常注重解决这个问题。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种类繁多的基金、专项资金,有针对性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助和扶持。

  国家各部、委设立的扶持资金有:科技部的863计划、火炬计划、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等,每年都有数十亿资金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商业部的外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财政部的利用高新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贴息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补助;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的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资助计划、节能产品贴息项目计划;信息产业部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

  除此以外,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科技、外贸以及经济的发展,从地方财政拿钱设立专项的资金计划,支持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无论在其发展的种子期、初创期,初步成长期或快速成长期,只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都可以申请并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扶持。主要经过下面几个步骤:

  认真学习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扶持政策,了解哪些产业是政府扶持的对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自己企业是不是符合申请的条件,不够条件怎样创造条件,申请需要什么材料和程序等等。

  做好申请前的准备工作,或者说考虑怎么样包装自己。包装不是作假,而是通过详细分析、评估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生产市场方面的优势、劣势,发展潜力,财务状况,把本企业的内在价值充分挖掘出来。

  在了解了有关政策和企业的基本条件大致满足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提交申请材料,开始进入审核程序。在这过程中,申请材料必须充分准备,把企业的内在价值尽可能地反映出来;同时,要主动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人员接触、沟通,使他们对你的企业基本情况,特别是管理团队有一个比较深的了解。这很类似于在做产品的市场推广,企业也必须做品牌推广,特别是在争取政府的资源这方面。必要的公共关系和信用关系必须建立起来,要使政府了解到企业在行业里技术水平是领先的、财务状况是良好的、企业运作是正常的、市场前景是广阔的、管理团队是过硬的。

  政府的资源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启动力量,中小企业应该及时用足、用好这些资源。

如何获得政府的支持

4. 怎么向政府申请资金

法律分析:申请政府扶持资金流程. 政府资金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宏观战略,制定的短期目标任务。. 根据整个任务量及权重进行财政资金配比,形成政府专项资金指南下发。. 可以面向社会公开的专项,企事业及其他类型单位如满足项目基本条件要求及自身项目符合指南要求,即可申报。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5. 怎么向政府申请资金

法律分析:申请政府扶持资金流程. 政府资金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宏观战略,制定的短期目标任务。. 根据整个任务量及权重进行财政资金配比,形成政府专项资金指南下发。. 可以面向社会公开的专项,企事业及其他类型单位如满足项目基本条件要求及自身项目符合指南要求,即可申报。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怎么向政府申请资金

6. 国家扶持资金怎么使用?

法律分析: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7. 国家扶持资金怎么使用?

法律分析: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国家扶持资金怎么使用?

8. 国家扶持资金怎么使用?

法律分析:
营业外收入涉及缴纳所得税。如果你单位是核定征收方式,营业外收入要与收入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是查账征收方式,营业外收入结转到本年利润中,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