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险缴纳办法

2024-05-16

1. 江西省社会保险缴纳办法

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1、如何交钱?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目前我省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原则上按100元缴费起步。2、可以一次交吗?不可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政策要求是“按年缴费”,但对按年缴费到达60周岁时,还不足15年的才允许补缴。3、45岁的交到多少岁有钱领?缴到60周岁为止。对45岁的参保人而言,还需要16年。到60周岁的次月丰收开始领,如果选择处缴费100元的话,按现行标准每月可领约80元左右。4、包括医疗保吗?不包括医疗保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江西省社会保险缴纳办法

2. 南昌市社保缴费标准

缴足社保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公积金单位12%、个人12%。
一、医疗保险缴费说明:
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2380.2元;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5%,个人不用缴费;门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不用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1.5%。
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
1、缴费基数: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
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
3、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不用缴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南昌市社保缴费标准

缴足社保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公积金单位12%、个人12%。一、医疗保险缴费说明: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2380.2元;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5%,个人不用缴费;门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不用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1.5%。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1、缴费基数: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3、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不用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南昌市社保缴费标准

4. 南昌市社保缴费标准

缴足社保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公积金单位12%、个人12%。一、医疗保险缴费说明: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2380.2元;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5%,个人不用缴费;门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不用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1.5%。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1、缴费基数: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3、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不用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5. 江西社保费缴纳

2022年江西个人社保缴费标准表 江西南昌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下文就随小编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南昌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用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0.4%,个人不用缴费      住房公积金:单位,12%,个人,12%      二、南昌社保缴费的基数是多少?      1、社保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121元      用人单位以度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35元/月,较上年度增长6.54%。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3535元60%=2121元);高于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3535元300%=10605元)。      2、南昌市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成年居民缴费每人每年20元由门诊家庭补助账户中划出,未成年居民缴费每人每年20元由门诊家庭补助账户中划出15元,由统筹基金中划出5元,在校大学生缴费每人每年20元由统筹基金中划出。      三、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不同,缴纳费用不同      企业社保费用=养老基数养老比例+医疗基数医疗比例+失业基数失业比例+工伤基数工伤比例+生育基数生育比例。      公式如上:【注:比例=企业承担比例+个人承担比例】      以成都最低企业社保费用计算为例:【包含大病医疗】      社保费用:1158.86=3175(16%+8%)+3463(0.6%+0.4%)+3463(6.9%+2.0%)+3463(0.6%+0%)+3463(0.16%+0%)+3463(0.8%+0%)

江西社保费缴纳

6. 南昌市社会职工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失业、工伤、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职工社会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个人责任共担,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社会保险是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下列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用工单位:
  (一)中央、省、市、县(区)所属企业、街道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二)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四)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五)劳务输出的人员及其组织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范围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职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的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其它业务工作;
  (三)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宜。第七条 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向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调剂金;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医疗保险基金。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缴费工资(或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缴费工资的0.4%、1.55%和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作相应调整。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企业单位税前提取,在管理费中列支。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税前提取,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用工单位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从公益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委托银行以工资拨付的同一顺序向用工单位收缴,用工单位不得拒付。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个人可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被租赁、承包、兼并时,承租、承包、兼并方必须缴纳该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因破产、撤销或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义务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其所有财产中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并一次性拨付该用工单位离退休人员10年的离退休费用。

7. 南昌市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失业、工伤、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职工社会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个人责任共担,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社会保险是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下列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用工单位:
    (一)中央、省、市、县(区)所属企业、街道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二)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四)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五)劳务输出的人员及其组织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范围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职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的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其它业务工作;
    (三)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宜。第七条  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向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调剂金;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医疗保险基金。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缴费工资(或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缴费工资的0.4%、1.55%、和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作相应调整。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企业单位税前提取,在管理费中列支。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税前提取,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用工单位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从公益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委托银行以工资拨付的同一顺序向用工单位收缴,用工单位不得拒付。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个人可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被租赁、承包、兼并时,承租、承包、兼并方必须缴纳该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因破产、撤销或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义务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其所有财产中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并一次性拨付该用工单位离退休人员10年的离退休费用。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当月为止。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满10年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按本条第(一)、(二)项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按照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增加,并每年调整1次。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不增长或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四)用工单位与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或分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所缴金额及利息;职工死亡后,其保险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六)离退休职工易地居住的,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南昌市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8. 江西省社保缴费标准

江西省居民社保缴费最低缴费标准从100元提高到300元,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从30元提高到40元。江西省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下:1、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提高:2018年1月1日后,江西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从100元提高到300元,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从30元提高到40元;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降低:江西省失业保险缴费从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对于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江西省还将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3、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增加:江西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将增至500万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等员工都需参加工伤保险;4、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年人均补助标准将提高30元,达到410元;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将从50元提高到120元;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也将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此外,江西省财政还将自助困难企业员工,将其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