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的垃圾分类政策你怎么看?

2024-05-14

1. 关于上海的垃圾分类政策你怎么看?

此前有幸参加了上海某机构举办的垃圾分类,并且亲身感受到上海垃圾分类的迫切性。事实上,上海目前每人每天产生的垃圾已经超过1公斤,每天垃圾产生总量超过2.6万吨,正在逼近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能力的极限。
而且上海目前生活垃圾焚烧占比约36%,填埋处理约50%左右,生活垃圾循环利用的比例小于10%,而伦敦的这三个比重分别为40%、30%、近30%,东京大约是75%、3%、20%,若不想在将来陷入被动,现在上海就必须采取主动。
实行垃圾分类,实则是人类文明更加进步的标志;从自我做起,地球才会更好。

关于上海的垃圾分类政策你怎么看?

2. 上海垃圾分类政策

法律分析:上海成为第一个引进这些规定的试点城市。 2019年7月1日,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强制垃圾分类的政策。 政策要求上海市2600万居民,包括商业机构,在垃圾的源头进行分类处理。 规定要求将垃圾分为四类——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违反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企业和机构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你可能会想问这些规定在过去一年中是否有效? 根据上海城市管理局的数据,在新政策推出的短短四周内,同上月相比,日均可回收垃圾增加了10%,厨余垃圾增加了15%,干垃圾减少了11.7%,基于上海每日产生2.6万吨垃圾,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与2018年相比,2019年日均可回收垃圾增加了431.8%。
法律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3. 上海市生活垃圾实施哪些分类?

法律分析:
1、可回收物2、有害垃圾3、湿垃圾4、干垃圾

法律依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上海市生活垃圾实施哪些分类?

4.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第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第八条 (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第九条 (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第十条 (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第十一条 (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第十二条 (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第十三条 (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第十四条 (配套政策和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第十五条 (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5. 上海市生活垃圾实施哪些分类

法律分析:上海垃圾分类分哪几类:分为四类,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种。
法律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上海市生活垃圾实施哪些分类

6. 关于上海市的垃圾处理?

基本上是三种主要的处理方法

1.填埋处理 

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处理工艺剩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 

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但是,我国许多城市的垃圾仍有大多采取露天堆放,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每一个垃圾堆放场都成了一个污染源,蚊蝇孽生,老鼠成灾,臭气漫天,大量垃圾污水由地表渗入地下,对城市环境和地下水源造成严重污染。沈阳市曾经对35处填埋场中的10处进行钻探取样,分析垃圾断层样品和地下水质,分析结果发现: 

1、地下水质恶化,污染严重,水混浊发臭,水中均检出厌氧大肠杆菌; 

2、垃圾断层样品均检出有毒有害物质。上海市每天有万吨垃圾运往郊区海边堆放,一座座高达二三十米的垃圾山拔地而起,造成周围环境的严重污染。 

填埋处理方法是一种最通用的垃圾处理方法,它的最大特点是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二次污染。随着城市垃圾量的增加,靠近城市的适用的填埋场地愈来愈少,开辟远距离填埋场地又大大提高了垃圾排放费用,这样高昂的费用甚至无法承受。 

2.焚烧处理 

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美国西屋公司和奥康诺公司联合研制的垃圾转化能源系统已获成功。该系统的焚烧炉在燃烧垃圾时可将湿度达7%的垃圾变成干燥的固体进行焚烧,焚烧效率达95%以上,同时,焚烧炉表面的高温能将热能转化为蒸汽,可用于暖气、空调设备及蒸汽涡轮发电等方面。

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处理彻底。但是,根据美国的报道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极为昂贵。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装备所产生的电能价值远远低于预期的销售额给当地政府留下巨额经济亏损。由于垃圾含有某些金属,焚烧具有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焚烧处理要求垃圾的热值大于3.35MJ/kg,否则,必须添加助燃剂,这将使运行费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难以承受的地步。 

3.堆肥处理 

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 

不论城市生活垃圾的填埋、焚烧或堆肥处理,都必须要有预处理。

7.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第六条 (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第八条 (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第九条 (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第十条 (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8. 上海市垃圾分类的标准

法律分析:1、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2、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3、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4、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法律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