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促进会属于什么级别单位

2024-05-13

1. 中华文化促进会属于什么级别单位

中华文化促进会属于非政治、非宗教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文化艺术团体。中华文化促进会创立于1992年,常设机构设于中国北京市,是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全国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文促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文促会以“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为宗旨,由海内外文化界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以及百多个区域组织、分支机构、企业会员组成。

中华文化促进会属于什么级别单位

2. 中华文化促进会的介绍

中华文化促进会(简称“文促会”,英文名称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创立于1992年,是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全国性联合性社会组织。文促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目前中国最大规模、最具代表性的文化NGO。2004年国家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荣誉称号。1文促会以“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为宗旨,由海内外文化界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以及百多个区域组织、分支机构、企业会员组成;现任名誉主席许嘉璐、高占祥,主席兼法定代表人王石,驻会常设机构设于中国北京。

3. 中华文化促进会的机构条例

文促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的管理,实践 “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法律释义而设立;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而设立。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内设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领域,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应再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也不应独立发展会员。    第四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负责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的主任或秘书长,由本会聘任,其他任职由主任或秘书长聘任,报本会备案;代表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负责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由本会聘任,其他任职由主任聘任,报本会备案;协作机构、内设机构参照上述架构办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由本会聘任之主任或秘书长负责保管、使用和缴回机构的公章。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基本职责如下:1.服从本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2.在本会授权范围内的各自专业领域开展活动;3.完成本会委托开展的活动或交办的工作;4.重要人事安排和主要工作须向本会请示汇报;5.确定专人,定时向本会报告活动资讯、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6.按时交纳商定的管理费用(每年3月底前,交纳上年度管理费)。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举行全国性文化活动、涉及港澳台地区活动以及中外文化交流活动,须经本会批准;需由本会主办的活动,应向本会交纳主办费。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的经费,原则上自筹自管、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凡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经费往来应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 本会有权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涉及的事项进行考评,作为任免机构负责人和指导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本会有权处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消和负责人的聘任、解聘事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生效,有效期至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其解释权归本会驻会主席办公会议。

中华文化促进会的机构条例

4. 中华文化促进会的领导人

名誉主席:许嘉璐、高占祥主席、法定代表人:王石 常务副主席:熊召政 段先念副主席(22人,按姓氏笔画排序):万 捷 王 平 王立平 王永章 王仲伟 王纪言王国良 文 明 印顺 乔延春 苏树辉 张玉文张继钢 陈义初 陈维亚 孟增军 徐嬿婷 高 峰郭 杰 尉天池 董亚平 魏文彬主席团咨询委员(12人,按姓氏笔画排序):于广华(驻会) 于友先 才 起 王乔林 田爱习 李振潜何超明 张炳玉 陆凤彬 金坚范(驻会) 顾 浩 潘震宙主席团委员(19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进 吕建中 孙万勇 余锋光 吴伟鸿 张丽欣张敏杰 张鸿建 李兴国 李毓玲 林存安 金 韬姚 赛 傅 丹 惠 宣 董德军 楼为华 管 峻主席助理:姚赛(兼) 秘书长:张玉文(兼)常务副秘书长:陈 钢 林 争驻会副秘书长:梅芳馨副秘书长(10人,按姓氏笔画排序):王武伟 王 珊 司晴川 冯学东 吴友云 林 平张建忠 南广成 韩 煜 霍志钊

5. 中华文化促进会合法吗

中华文化促进会合法的结果如下:文促会的业务范围是:1、开展旨在与弘扬中华文化有关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2、组派出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出席、开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3、制定奖励法则,奖励对发展中华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的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4、创办文化类经济实体与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文促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四条  根据中国政府的授权,中国贸促会承办相关工作,并接受政府的指导。第五条  中国贸促会系法人。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第八条  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1、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推动在国外组建中资企业商协会;2、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3、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和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审批中国贸促会系统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4、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中华文化促进会合法吗

6. 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理事会成员

中华文化促进会第四届理事会名单 (共12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刀美兰(女 傣族) 丁晓曙 万捷 卫自光 王 平王 勇 王 石 王 进 王 珊(女) 王 洁 王 姝(女)王 晨(女)王广贺 王凤胜 王立平(满族) 王永章 王仲伟王乔林 王纪言 王武伟 王国良 王登渤 王 蔚(女)丰 华 文 明 印 顺 井水清 司晴川 邓九刚叶玉珊 申立康 冯学东 吕建中 吕献珍 乔延春刘可广 刘银拴 刘藏琳(女) 汤植城 许世佐(女) 孙 晓孙万勇 苏树辉(澳门) 杜 珍 李农 李 峰李兴国 李 刚 李铁军 李祥熙 李毓玲(女) 杨玉龙吴 峥 吴友云 吴伟鸿 余锋光 汪小玫(女)迟金山张玉文 张圣洁 张丽欣(女) 张改琴(女) 张建忠 张树贤张敏杰 张鸿建 陈 岩 陈 钢 陈义初 陈永德陈维亚 范文章 林 争 林存安 林洪荣 季 方金韬 周用金 周昌新 孟增军 赵夫瀛 南广成段先念 昝圣达 姜 瀛 秦桂珍(女) 健阳乐住(藏族)徐迪旻 徐嬿婷(女) 徐 鲁 高 峰 高以俭 高峻山郭 杰 郭汝宸唐贤江 唐源涛 黄圣辉 黄华明黄家仁 梅芳馨(女) 崔振庆 崔晋升 尉天池 彭巨星董亚平 董德军 韩阳(女) 韩 煜 韩广洁 惠 宣(女)傅 丹(女) 蓝 海 楼为华 管 峻 熊召政 潘春丞魏文彬 霍志钊(澳门)

7. 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以下简称文促会)。第二条 文促会是由海内外热忱中华文化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文促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第四条 文促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文促会会址设于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文促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旨在与弘扬中华文化有关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二)组派出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出席、开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三)制定奖励法则,奖励对发展中华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的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四)创办文化类经济实体与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五)国内外文化咨询与培训。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文促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凡拥护文促会章程,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海内外文艺家、学者、文化事业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文促会活动的单位,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便可成为文促会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文促会的决议;(二)维护文促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文促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团委员;(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委托主席办公会议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一)主席团由下列人员组成:1、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2、地方、海外文促会主席;3、热忱中华文化的其他人员;(二)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三)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委托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 / 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是作什么工作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于1995年3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核准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为促进中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

1、开展旨在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
2、组织开展各类的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海内外的文化艺术交流。
3、宣传和普及传统文化,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4、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文化市场服务。
5、资助传统文化事业,对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予以表彰和奖励。
6、中国传统文化的咨询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