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能募集多少资金

2024-05-15

1. 公司上市能募集多少资金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公司上市能募集费用约10万元以内。上市费包括: 

1.上市初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股票上市的三天前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初费的费用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暂停上市的股票在经批准后重新上市时,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的20%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2.上市月费。上市月费由发行者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按年一次交纳。上市月费的费用一般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01‰,起点为100元,上限为500元。凡终止上市的股票,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月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的上市月费,按逾期的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开心][鲜花]【摘要】
公司上市能募集多少资金【提问】
亲,您好,请您耐心等待一下,您的问题已收到,这边正在打字,还请您稍等一下,请不要结束咨询。[开心]【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公司上市能募集费用约10万元以内。上市费包括: 

1.上市初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股票上市的三天前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初费的费用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暂停上市的股票在经批准后重新上市时,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的20%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2.上市月费。上市月费由发行者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按年一次交纳。上市月费的费用一般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01‰,起点为100元,上限为500元。凡终止上市的股票,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月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的上市月费,按逾期的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开心][鲜花]【回答】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麻烦给个赞哦~[鲜花]【回答】

公司上市能募集多少资金

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及去向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

3. 上市公司怎么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新上市的公司,公司法募集资金需要注意什么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2、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4、中国证监会将结合年度报告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责任。

上市公司怎么募集资金?

4.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x0d\x0a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x0a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x0a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x0a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x0a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x0a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x0a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x0a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x0a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x0a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x0a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x0a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x0a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x0a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x0a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x0a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x0a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x0a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x0a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x0a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x0a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x0a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x0a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x0d\x0a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x0a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x0a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x0a  9、募集资金结余\x0d\x0a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x0a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x0a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x0a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x0a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x0a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x0a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x0a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x0a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x0a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x0a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x0a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x0a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x0a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a\x0d\x0a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x0a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x0a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x0a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x0a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x0a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x0a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x0a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x0a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x0a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x0a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a\x0d\x0a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x0a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x0a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a\x0d\x0a  •

5.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x0d\x0a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x0a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x0a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x0a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x0a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x0a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x0a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x0a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x0a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x0a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x0a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x0a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x0a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x0a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x0a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x0a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x0a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x0a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x0a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x0a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x0a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x0a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x0a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x0d\x0a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x0a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x0a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x0a  9、募集资金结余\x0d\x0a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x0a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x0a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x0a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x0a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x0a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x0a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x0a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x0a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x0a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x0a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x0a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x0a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x0a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a\x0d\x0a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x0a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x0a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x0a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x0a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x0a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x0a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x0a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x0a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x0a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x0a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a\x0d\x0a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x0a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x0a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a\x0d\x0a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6. 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怎么算

股市交易额就是筹资额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股市交易额:是二级市场,投资者相互买卖。

筹资额是指一级市场:上市公司第一次卖出股票给二级市场投资者。

股票筹资额如何计算

股长模型法
Ks=当年年股股利x(1 股利增长本)/当前等股市价X(1-筹资费率) 股利增长率
= 预计下年每股股利/当前市价X(1-筹资费率) 股利增长率
银行借款资本成本
一般模式:银行借款资本成本率=[借款额×年利率×(1-所得税税率)]/[借款额×(1-手续费率)]
=[年利率×(1-所得税税率)]/(1-手续费率)
折现模式:根据“现金流入现值-现金流出现值=0”求解折现率
公司债券资本成本
一般模式:公司债券资本成本率=[年利息×(1-所得税率)]/[债券筹资总额×(1-手续费率)]
【注】分子计算年利息要根据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分母筹资总额是根据债券发行价格计算的。
折现模式:根据“现金流入现值-现金流出现值=0”求解折现率
融资租赁资本成本
融资租赁资本成本计算只能采用贴现模式
留存收益资本成本
与普通股资本成本计算相同,也分为股利增长模型法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不同点在于不考虑筹资费用。
扩展资料
指公司从各种不同的来源,用各种不同的方式筹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这些资金由于来源与方式的不同,其筹集的条件、筹集的成本和筹集的风险也不同。因此,公司理财中对资金筹集管理的目标就是寻找、比较和选择对公司资金筹集条件最有利、资金筹集成本最低和资金筹集风险最小的资金来源。
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活动的起点,筹资活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资金企业将难以生存,也不可能发展。俗话说: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

7. 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募集资金金额(IPO金额)是怎么确定出来的呢?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来确定,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如果一个净资产为1个亿的公司,募集资金3个亿(加上当地银行配套的几个亿),同时开工若干个项目,要考虑其管理能力能否跟上以及投产后是否有足够的市场容量。
一般竞价方式更常见于债券发行,这里不做赘述。累计投标是国际上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之一,是指发行人通过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并自主分配股份。所谓“询价机制”,是指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一般时间为1~2周。
例如此次建行最初的询价区间为1.42~2.27港元,此后收窄至1.65~2.10港元,最终发行价将在10月25日前确定。询价过程只是投资者的意向表示,一般不代表最终的购买承诺。

扩展资料1、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2、融资金额是指企业的通过筹集资金,直白说筹集是钱。
3、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含义是一样的,没有本质区别。
4、联系是注册资金中可以有融来的资金;区别是融资金额是变动的,注册资金是相对固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首次公开募股

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募集资金金额(IPO金额)是怎么确定出来的呢?

8. 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募集资金金额(IPO金额)是怎么确定出来的呢?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来确定,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如果一个净资产为1个亿的公司,募集资金3个亿(加上当地银行配套的几个亿),同时开工若干个项目,要考虑其管理能力能否跟上以及投产后是否有足够的市场容量。
一般竞价方式更常见于债券发行,这里不做赘述。累计投标是国际上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之一,是指发行人通过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并自主分配股份。所谓“询价机制”,是指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一般时间为1~2周。
例如此次建行最初的询价区间为1.42~2.27港元,此后收窄至1.65~2.10港元,最终发行价将在10月25日前确定。询价过程只是投资者的意向表示,一般不代表最终的购买承诺。

扩展资料1、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2、融资金额是指企业的通过筹集资金,直白说筹集是钱。
3、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含义是一样的,没有本质区别。
4、联系是注册资金中可以有融来的资金;区别是融资金额是变动的,注册资金是相对固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首次公开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