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一下首次发行的股票确定发行价格的“询价方式”具体什么意思 谢谢

2024-04-28

1. 解释一下首次发行的股票确定发行价格的“询价方式”具体什么意思 谢谢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简而言之,就是向投资者征求意见,以什么价格发行股票,投资者愿意接受。

一般询价方式 
新股的发行一般都是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的。询价对象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相当于机构定价) 

累积投标询价方式 
如果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量,但超额认购倍数小于5倍时,以询价下限为发行价;如果超额认购倍数大于5倍时,则从申购价格最高的有效申购开始逐笔向下累计计算,直至超额认购倍数首次超过5 倍为止,以此时的价格为发行价。 
(相当于在机构询价的基础上让市场定价)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1932266.html?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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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公司上市时的股票价格是怎么定的?

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属于固定价格法,也就是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一、什么叫股票发行价格?公司准备上市发行股票时给每股设定的价格叫股票发行价格。因为上市是募资,所以一般要先确定一个募资总额,也就是筹资是为了公司的什么项目,大概要筹集多少钱。接着就是股票发行价格,它是确定股票发行计划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关系到发行人与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及股票上市后的表现。(1)如果发行价过低这会难以满足发行人的筹资需求,甚至会损害原有股东的利益,这个在小米当初上市时显现得特别深刻。如果发行价太低,之前按高估值入局的后几轮投资人会面临上市就亏损的残酷现实。(2)如果发行价太高这又将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增大承销机构的发行风险和发行难度,抑制投资者的认购热情,甚至响股票上市后的市场表现。二、股票发行定价的方法目前,从各国股票发行市场的经验看,股票发行定价最常用的方法有:(1)累积订单这是美国证券市场经常采用的方式,一般做法为,承销商先和发行人商定一个定价区间,再通过市场促销征集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进行摸底,之后在分析需求数量后,由上市承销商与发行人确定最终发行价格。(2)固定价格这是英国、日本、香港等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方式。基本做法是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商定一个固定价格、然后根据此价格进行公开发售。(3)累积订单和固定价格相结合主要适用于国际筹资,一般是在进行国际推荐的同时,在主要发行地进行公开募集,投资者的认购价格为推荐价格区间的上限,等国际推荐结束、最终价格确定后,再将多余的认购款退还给投资者。三、我国如何计算股票发行定价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属于固定价格法,也就是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P(股价)=EPS(每股税后利润)*PE(市盈率)新股发行价也遵照这个公式,所以要先确定EPS和PE。EPS(每股税后利润)是衡量公司业绩和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它的公式为: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价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PE(市盈率)是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税后利润的比率,它也是确定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PE的确定主要会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在股市上的表现,然后再考虑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近期股市的规模供求关系和总体走势等因素。总的来说,经营业绩好、行业前景佳、发展潜力大的公司,其每股税后利润多,发行市盈率高,发行价格也高、从而能募集到更多资金;反之,则发行价格低,募集资金少。

3. 在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上,路演询价是什么?

路演询价实际上类似于股票IPO路演询价,股票IPO路演询价实际上通过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报出的愿意以每股多少的价格来买这股票,使得发行者可以得到一个价值区间,从而确定该股票的发行价格范围。而对于债券来说,路演询价所询的是该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来说对于附息债券在发行时必须要确定其票面利率,而这个票面利率则是通过向投资者需要多少票面利率的报价使得发行者可以得到一个需要支付多少票面利率的范围,从而确定该债券的发行票面利率范围。在确定发行的股票价格或债券票面利率范围后,通过类似竞标方式最终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债券发行票面利率。

在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上,路演询价是什么?

4. 新股怎么线下申购,新股怎么线下申购帖子问答

线下申购又叫做网下申购,即不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申购。
网下股票认购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和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结算登记平台进行的网下报价、申购和配售的新股发行流程。
网下股票认购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又叫网下打新。中签概率网下股票认购的会略高于网上的,但是网下只有机构投资人和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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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么是新股发行下的询价制度.是从什么

IPO询价制度是指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采取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这一定价机制首先应由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竞争实力、发展前景等进行充分分析,择取企业的若干指标,通过模型运算得出企业的价值,以此为基础再结合二级市场状况与企业协调确定发行价格。
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询价过程只是投资者的意向表示,一般不代表最终的购买承诺。询价制是一种新股发行定价的方式。早先新股发行价的确定,都是由发行人(拟上市公司)和承销商(保荐机构)自行定价,自2004年以后,证监会出台“询价制”,用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据说这符合“市场定价的原则”。股票定价时,投资银行和发行人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和市场需求,先确定一个发行价格的区间。然后根据投资者的反馈,按照大多数投资者能接受的价格水平确定发行价格。
新股的发行一般都是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的。询价对象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什么是新股发行下的询价制度.是从什么

6. 中国股票市场定价方法是?

完全不同层次的概念,目前中国有几种定价法,但主要是询价法。询价法:国际上的IPO“询价发行”制度,是企业发起人股东与承销机构向股票市场投资者询问认同本企业股份的价格并且投资者愿意同价同股来入股组建股份制社会公众公司的发行方式。“询价”的本质是先“询”企业发起股东自己股份的“价值多少”,后“询”愿意以此价格入股的投资者“认购多少股”。而之所以主要向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询价,是因为他们拥有市场中的主要资金实力和专业的投资研究力量。所以国际上IPO新股发行市场化询价发行,体现的是发起人股东与承销机构对市场投资者的尊重与敬畏,是对市场投资者最恭敬的征询,以便获得最佳的、最体现本企业价值的股票市场价格。市盈率定价法:市盈率定价法是指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核后的发行人的盈利情况计算发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后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的成长情况拟定其市盈率,是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一种。

7. 什么是股票发行询价制度

正确答案为:Y选项				答案解析: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什么是股票发行询价制度

8. 求问我国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10-11)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9号

  日期:2010-10-11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六条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十五条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第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第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第二十五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参与初步询价;

  (二)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四)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第三十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第三十二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四十三条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第四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十九条 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本办法所称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其他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1号)、《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