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基金会的介绍

2024-05-16

1. 中国医学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医学基金会(CHINA MEDICAL FOUNDATION,CMF)是由医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社证字第3022号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87年9月正式成立。

中国医学基金会的介绍

2. 中国医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医学会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医学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Foundation,缩写:CM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公益精神,致力于我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东文昌胡同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医疗卫生领域的善举服务;(二)传播先进医药卫生科技信息,组织国内外医药卫生学术交流活动及中外医药卫生科技团体和人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三)支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教育,开展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和公众医药卫生知识传播;(四)以老少边穷地区为重点、为弱势、边缘人群提供实质性的医疗公益服务;(五)依法资助非营利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实体;(六)承办上级机关交给的任务和活动;(七)举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热爱医药卫生公益事业,愿意或已经为其作出较大贡献;(三)熟悉本基金会的情况,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恪守诚信,有责任感;(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根据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二)审查、了解本基金会的工作、财务收支状况,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获得结果;(三)享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认真工作,努力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五)加强调查研究,对自己的工作和行为负责;(六)努力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发新项目。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 名。设监事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代表基金会参与重大社会活动;(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和投资、使用和管理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组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二)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团体和个人,特别关注弱势、边缘群体;(三)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活动;(四)为保持本基金会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行政办公费用;(五)其他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合法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涉及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公益项目;(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华医学会的组织机构

 2014年,中华医学会被曝光仅一年时间就收取医药企业赞助费达8.2亿元。6月24日,国家审计署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发布《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点名指出国家卫计委直属的中华医学会,依托行政资源在2012年至2013年召开的160个学术会议中,用广告展位、医生通讯录和注册信息等作为回报,以20万元至100万元价格公开标注不同等级的赞助商资格,收取医药企业赞助8.2亿元;未经批准违规收取资格考试复训费1965.04万元,将618个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收入1.14亿元存放账外。2014年11月5日,国家卫计委在例行发布会上就中华医学会收取8.2亿元赞助一事回应称,中华医学会按审计要求逐一检查学术会议招商中的问题,暂停学术会议招商活动,明确禁止向药企提供参会代表通讯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业协会乱象丛生的根本原因,是其与政府、企业间存在利益输送。竹立家表示,作为社会的中间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力量在逐渐壮大。但因为旧体制下一些政府行政手段的影响还在,加上行业协会自身也受到市场冲击,‘利益为先’之下,很容易产生趋利行为。

中华医学会的组织机构

4.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HEALTH & MEDIC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继承宏扬中国卫生界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支持中国医药的研究与发展,促进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繁荣、发展与现代化,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为支持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二)广泛联络中国卫生、医药界,沟通他们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四)为实现基金会宗旨而开展的其它公益活动和为基金会保值、增值而开展的投资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 热心本基金会的相关事业;(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三) 对本基金会作出较大贡献。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参加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二)有权参加、参与本基金会的各项管理工作;(三)为本基金会及其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以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各项业务。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为实现本基金会宗旨而在国内、国外举办的募捐活动;(二)为实现本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开展的资金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运作和投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捐赠方式用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百科全书

2013年11月8日,由国际健康与环境组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由中国发展研究院、《中华医学百科全书》工作委员会事业发展部联合承办的“国际健康论坛暨《中华医学百科全书》2013主编年会”在北京举行。来自联合国与世界各国的官员、学者、专家、企业家约700余人参加了本届大会。大会设立了主题分论坛,举办了“中华民族医药文化展”,颁发了联合国国际健康成就奖,通过并发布了《国际健康宣言》。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百科全书

6.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一个全国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基金会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部,注册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其工作上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和支持。

7. 世界健康医疗基金组织的介绍

世界健康医疗基金组织(英文名:The World Health Medical Treatment Fund,英文缩写WHMTF)是国际性非政府组织,总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健康、医疗、基金、公益慈善事业,在国际享有盛誉,在全世界拥有近1亿支持者和100多个国家的合作网络。世界健康医疗基金组织的服务对象为全世界从事健康、医疗、医药研发、健康科普教育、绿色农业生态领域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通过在全世界范围内对各民族特色疗法、中医疗法、康复、医疗、养生和健康理念的分享和传播,促进全球医疗与健康养生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促进人类的全面健康。

世界健康医疗基金组织的介绍

8. 世界健康医疗基金组织的一、机构介绍

本组织注册中文名称为“世界健康医疗基金组织”,英文名称为The World Health Medical Treatment Fund,英文缩写WHMTF。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将逐步在世界各国及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世界健康医疗基金组织”为促进世界各地区健康领域相关联机构及所属会员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属非盈利性质的国际社会团体组织。“世界健康医疗基金组织”的服务对象为全世界从事健康、医疗、医药研发,绿色农业领域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和个人。“世界健康医疗基金组织”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科技兴国,求实创新,共建和谐的方针,贯彻落实国务院倡导的健康理念,积极响应十二五计划,不仅使中国人民健康幸福的目标得以实现,还要努力促进全人类健康,达到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而且是真正达到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生活上顺应自然规律的平衡。” 努力实现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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