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下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024-05-13

1. 怎么下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按照有关法律,财政部有关规章进行,仅供参考:
经过审理,形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函)。内容与检查报告(初稿)基本相同。下达被查单位,要求被查单位提出反馈意见。被
查单位有不同意见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文件、帐页复印件、凭证复印件等。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反馈意见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审理人员根据反馈意见及所附证明材料对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函)进行再次审理,对被查单位提出不同意见的问题应再次查阅查询表、取证表、工作底稿及向相关检查人员核实。再次针对有关问题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正式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罚决定。
下达正式检查报告(处理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
向被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内容与格式基本与征求意见函相同,但应包括管理建议并明确跟踪问效要求。涉及到罚款问题要同时下达处罚决定书。涉及到处分问题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及时移交到监察机关及人事任免机关。

怎么下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 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理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人:杨新立身份证号:410122195511071218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经查明: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的房屋2002年12月4日我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13957证书。2013年4
         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8月6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行政处理人:温州市人人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仙岩店
         住所: 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繁荣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几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1.留存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证,存在代刷代购行为;2. 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保健用品、生活用品。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7580.46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均认可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14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温人社发〔2014〕333号)。
         根据《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修订)》(温人社发〔2012〕9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医保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你单位已违反该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1、自2014年11月4日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2、由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17580.46元。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2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三 
         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湾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998〕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12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12〕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广州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