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办理退休医保手续

2024-05-28

1. 广州市办理退休医保手续

一、办理程序1.退休人出生月份当月社保缴费后办理减员;2.退休人出生月份当月减员后办理退休核定;3.地税办理缴交过渡性一次性医保;4.办理退管关系街区转移手续。二、办理所需材料:(一)、地税减员需提交的资料(退休人减员时间为出生月份当月社保缴费后办理,当月同时办理退休手续):1.填报《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一);2.填报《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二份(附件二);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审查后退回);4.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出具减员的证明;5.本人出具委托南方人才市场办理退休的书面通知。(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核定需提交的资料:(退休人减员时间为出生月份当月社保缴费后办理,当月同时办理退休手续)1.填报《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填写签章);2.《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三,参保单位填写签章);3.退休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A4纸复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A4纸复印);4.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5.《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四,参保单位签章);6.提供本市开户的工行、农行、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正反面A4纸复印件和银行卡开卡申请表(原件及A4纸复印件),若申请异地银行账户发放,请提供本人异地邮政储蓄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7.已审核视同工龄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8.已审核早期离开国有企业工龄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9.已办理趸缴的参保人,还需提供相关审批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0.如有社保基金转入的,提供已转入的相关材料(如:养老保险转入缴费历史、转入确认材料);11.有高级工程师证(国家承认)的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2.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13.相片八张(办理退休证及相关表格用);14.本人出具委托南方人才市场办理退休的书面申请;15.专户:另外需要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16.职工在办理完成退休手续后,必须把《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或《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归档。三、地税缴交过渡性医保材料(一)、申报时间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内申请办理,如超时办理将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二)、办理所需材料1.SF089《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一式二份(附件五);如属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女性满40岁,男性满50岁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需提交SF086《失业再就业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一式二份(附件六);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4.参保人员个人医疗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个人缴费历史);5.本人出具委托南方人才办理一次性缴纳过渡医疗保险的书面申请(专户单位投保的不用提供);6.如在省属单位办理退休的还要填写《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申报表》(附件七,参保单位填写签章)。四、办理退管关系街区转移(一)、申请移交社会化管理批文程序首先,到地税部门缴纳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其次,市属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退管办提交《关于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请示》(附件八)及以下材料(省属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退管处申请,区、县级市属企业向企业所属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批文):1、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的《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审批表》、地税局或银行划帐托收单(复印件)。2、《关于原企业福利待遇问题的承诺书》(附件九,企业向市退管办作承诺,移交人员因原企业福利待遇方面引起纠纷由原企业负责解决)一份。3、《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附件十,移交后原企业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方面如何处理的协议。企业、企业工会、退休职工,三方协议盖章签名,无工会组织应当注明。协议书一式四份,市退管办、企业、退休职工、个人档案各一份)。4、转制、关闭、破产单位须提供企业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企业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退管办同意移交复函后,领取移交所需表格样板和退休职工管理手册。(二)、办理移交手续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区、县级市退管办办理移交手续(国外、市外定居的按单位所在区移交),并提交如下材料:1、《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附件十一)一式五份(按户口所在地址分区、县级市街道做表及excel格式做3.5寸盘,备注栏注明属哪类特殊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伤残、孤寡、独居、精神病、伤残、80岁以上高龄、特困、重病、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市外、境外定居地方、工种退休或病退)。2、移交批文或复函(复印件一份)。3、《广州市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附件十二)一式三份(单位意见栏注明房改时间、地点、面积、以及军转干部在原单位生活补贴发放起止时间,并加盖单位章,贴好相片)。4、《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附件十三,一式两份,企业与区退管办签订)。5、缴纳3000元/人退管活动资金(特殊人员每人加缴10.5万元的安置费)6、移交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7、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的《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审批表》(复印件一份)。8、《关于原企业福利待遇问题的承诺书》(附件九,企业向市退管办作承诺,移交人员因原企业福利待遇方面引起纠纷由原企业负责解决)两份。9、《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附件十,移交后原企业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方面如何处理的协议。企业、企业工会、退休职工,三方协议盖章签名,无工会组织应当注明。协议书一式四份,区退管办、企业、退休职工、个人档案各一份)。10、移交人员档案[档案袋规格:长34cm、宽24.5cm、厚(折叠部分)2.5cm],填写《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转移档案材料清单》(附件十四),《档案移交明细表》(附件十五)一式三份(分街道填写)。11、为发放慰问金每个人准备养老存折复印件一份,姓名页,写上原单位名称。12、特殊人员需填写《特殊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十六)一式二份,《特殊人员承诺书》(附件十七)一式三份。13、建国前老工人、军转干部、异地就医人员须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生活困难补贴审批表》、《广州市军转干部领取生活补贴资格确认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放入档案,并注明补贴在原企业发放起止时间。14、退休职工管理手册(贴相片)盖印。(盖区、县级市退管办业务章)。(三)、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凭区、县级市退管办盖章后的《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和市退管办复函的复印件,于当月到社保基金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所属街道党工委。各区退管办联系电话:越秀区退管办:83807386海珠区退管办:89222621荔湾区退管办:81034792天河区退管办:87514071白云区退管办:26091970黄埔区退管办:82293992开发区退管办:82111071南沙区退管办:84985421花都区退管办:86969335番禺区退管办:84692958增城市退管办:82652199从化市退管办:87965460退管表格下载网址:五、退休死亡待遇申领(一)、单位经办人员申办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附件二)。2、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3、亲属申请一次性供养救济费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1)供养配偶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会证明(2)供养子女A、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校证明。C、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3)供养父母A、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B、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二)、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申办:1、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2、提供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能证明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材料。(1)户口簿可以证明申办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及法定继承权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户口簿无法证明的,可提供公安、民政、镇街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政府证明,须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3)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提供死者账户,如已注销的,提供法定继承人账户。附件一:《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附件二:《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附件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四:《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附件五:SF089《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附件六:SF086《失业再就业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附件七:《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申报表》附件八:《关于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请示》附件九:《关于原企业福利待遇问题的承诺书》附件十:《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附件十一:《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附件十二:《广州市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附件十三:《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附件十四:《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转移档案材料清单》附件十五:《档案移交明细表》附件十六:《特殊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十七:《特殊人员承诺书》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广州市办理退休医保手续

2. 广州市医保局官网 退休办理

一、办理程序1.退休人出生月份当月社保缴费后办理减员;2.退休人出生月份当月减员后办理退休核定;3.地税办理缴交过渡性一次性医保;4.办理退管关系街区转移手续。二、办理所需材料:(一)、地税减员需提交的资料(退休人减员时间为出生月份当月社保缴费后办理,当月同时办理退休手续):1.填报《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一);2.填报《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二份(附件二);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审查后退回);4.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出具减员的证明;5.本人出具委托南方人才市场办理退休的书面通知。(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核定需提交的资料:(退休人减员时间为出生月份当月社保缴费后办理,当月同时办理退休手续)1.填报《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填写签章);2.《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三,参保单位填写签章);3.退休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A4纸复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A4纸复印);4.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5.《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四,参保单位签章);6.提供本市开户的工行、农行、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正反面A4纸复印件和银行卡开卡申请表(原件及A4纸复印件),若申请异地银行账户发放,请提供本人异地邮政储蓄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7.已审核视同工龄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8.已审核早期离开国有企业工龄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9.已办理趸缴的参保人,还需提供相关审批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0.如有社保基金转入的,提供已转入的相关材料(如:养老保险转入缴费历史、转入确认材料);11.有高级工程师证(国家承认)的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2.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13.相片八张(办理退休证及相关表格用);14.本人出具委托南方人才市场办理退休的书面申请;15.专户:另外需要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16.职工在办理完成退休手续后,必须把《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或《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归档。三、地税缴交过渡性医保材料(一)、申报时间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内申请办理,如超时办理将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二)、办理所需材料1.SF089《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一式二份(附件五);如属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女性满40岁,男性满50岁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需提交SF086《失业再就业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一式二份(附件六);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4.参保人员个人医疗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个人缴费历史);5.本人出具委托南方人才办理一次性缴纳过渡医疗保险的书面申请(专户单位投保的不用提供);6.如在省属单位办理退休的还要填写《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申报表》(附件七,参保单位填写签章)。四、办理退管关系街区转移(一)、申请移交社会化管理批文程序首先,到地税部门缴纳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其次,市属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退管办提交《关于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请示》(附件八)及以下材料(省属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退管处申请,区、县级市属企业向企业所属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批文):1、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的《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审批表》、地税局或银行划帐托收单(复印件)。2、《关于原企业福利待遇问题的承诺书》(附件九,企业向市退管办作承诺,移交人员因原企业福利待遇方面引起纠纷由原企业负责解决)一份。3、《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附件十,移交后原企业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方面如何处理的协议。企业、企业工会、退休职工,三方协议盖章签名,无工会组织应当注明。协议书一式四份,市退管办、企业、退休职工、个人档案各一份)。4、转制、关闭、破产单位须提供企业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企业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退管办同意移交复函后,领取移交所需表格样板和退休职工管理手册。(二)、办理移交手续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区、县级市退管办办理移交手续(国外、市外定居的按单位所在区移交),并提交如下材料:1、《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附件十一)一式五份(按户口所在地址分区、县级市街道做表及excel格式做3.5寸盘,备注栏注明属哪类特殊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伤残、孤寡、独居、精神病、伤残、80岁以上高龄、特困、重病、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市外、境外定居地方、工种退休或病退)。2、移交批文或复函(复印件一份)。3、《广州市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附件十二)一式三份(单位意见栏注明房改时间、地点、面积、以及军转干部在原单位生活补贴发放起止时间,并加盖单位章,贴好相片)。4、《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附件十三,一式两份,企业与区退管办签订)。5、缴纳3000元/人退管活动资金(特殊人员每人加缴10.5万元的安置费)6、移交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7、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的《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审批表》(复印件一份)。8、《关于原企业福利待遇问题的承诺书》(附件九,企业向市退管办作承诺,移交人员因原企业福利待遇方面引起纠纷由原企业负责解决)两份。9、《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附件十,移交后原企业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方面如何处理的协议。企业、企业工会、退休职工,三方协议盖章签名,无工会组织应当注明。协议书一式四份,区退管办、企业、退休职工、个人档案各一份)。10、移交人员档案[档案袋规格:长34cm、宽24.5cm、厚(折叠部分)2.5cm],填写《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转移档案材料清单》(附件十四),《档案移交明细表》(附件十五)一式三份(分街道填写)。11、为发放慰问金每个人准备养老存折复印件一份,姓名页,写上原单位名称。12、特殊人员需填写《特殊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十六)一式二份,《特殊人员承诺书》(附件十七)一式三份。13、建国前老工人、军转干部、异地就医人员须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生活困难补贴审批表》、《广州市军转干部领取生活补贴资格确认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放入档案,并注明补贴在原企业发放起止时间。14、退休职工管理手册(贴相片)盖印。(盖区、县级市退管办业务章)。(三)、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凭区、县级市退管办盖章后的《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和市退管办复函的复印件,于当月到社保基金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所属街道党工委。各区退管办联系电话:越秀区退管办:83807386海珠区退管办:89222621荔湾区退管办:81034792天河区退管办:87514071白云区退管办:26091970黄埔区退管办:82293992开发区退管办:82111071南沙区退管办:84985421花都区退管办:86969335番禺区退管办:84692958增城市退管办:82652199从化市退管办:87965460退管表格下载网址:五、退休死亡待遇申领(一)、单位经办人员申办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附件二)。2、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3、亲属申请一次性供养救济费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1)供养配偶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会证明(2)供养子女A、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校证明。C、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3)供养父母A、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B、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二)、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申办:1、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2、提供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能证明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材料。(1)户口簿可以证明申办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及法定继承权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户口簿无法证明的,可提供公安、民政、镇街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政府证明,须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3)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需正反面复印)。提供死者账户,如已注销的,提供法定继承人账户。附件一:《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附件二:《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附件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四:《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附件五:SF089《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附件六:SF086《失业再就业人员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附件七:《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申报表》附件八:《关于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请示》附件九:《关于原企业福利待遇问题的承诺书》附件十:《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附件十一:《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附件十二:《广州市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附件十三:《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附件十四:《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转移档案材料清单》附件十五:《档案移交明细表》附件十六:《特殊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十七:《特殊人员承诺书》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广州退休人员医保

1、不要着急。问题不大,关键是大家没有沟通好。
2、建议自己检查一下银行卡是否按时交了足够的钱!注意一定要按时,足额!可以拨打社保热线12333核实。
3、身体健康最重要。实在不行“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做了补缴”就是了。

广州退休人员医保

4. 广州市退休职工医保最新政策

2022年广州医保新政策如下: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暂行办法》执行。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广东省的,按《暂行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3、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4、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5. 广州市退休医保新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医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广州医保新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有关延缴费规定的人员,在延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个人身份按34号文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中断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本市延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并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时,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按规定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省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养老保险有关延缴费规定的,在延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以上就是为你介绍的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广州医保新政策有哪些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广州市退休医保新政策

6. 广州市退休职工医保最新政策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国家待遇清单》),2022年2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以下简称《省待遇清单》),对医疗保障的制度框架、参保缴费、待遇标准等政策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202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2021〕56号,以下简称《省门诊共济保障办法》),要求改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2021年8月我省出台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省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参保征缴、待遇保障、经办管理监督等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2022年3月省医保局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统一规范了全省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流程、标准和规则。目前我市已按要求贯彻实施省新的生育保险政策,现行《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市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政策内容已不再实施。      为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将原在《市生育保险办法》表述且须继续实施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平移整合进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文件,并明确不能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政策,制订《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步废除《市生育保险办法》。二、主要修订内容      《通知》一是将现行我市政策文件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起点、个人先自付比例、住院支付比例等政策平移进来,确保政策的完整性和延续性。二是对标《国家待遇清单》《省待遇清单》《省生育保险规定》《省门诊共济保障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修订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政策。(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退休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提高5个百分点。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选定的专科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至65%、70%(原未经转诊的支付比例为45%、转诊后支付比例为55%)。      将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月3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上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7%。据测算,2023年在职职工年度限额约为7,200元,比现行年累加额度(300×12=3,600元)提高3,600元,退休人员年度限额约为10,100元,比现行累加额度(300×12=3,600元)高6,500元。(二)降低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别为250元、500元、1,000元。与原政策比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在职职工分别降低150元、300元、6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30元、60元、120元。(三)提高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其他医疗机构一类门特支付比例由65%提高至70%,参保群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更有保障。(四)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一是落实《省待遇清单》有关要求,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相关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范围。二是按照《省待遇清单》关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依据上上年度各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倍数核定的要求,明确我市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上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相关倍数来核定。(五)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明确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架构。本《通知》进一步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为原123号令中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六)按省要求调整未按规定异地就医待遇政策。根据省待遇清单“不符合转诊规定直接到市外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有关要求,将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异地就医原不予支付的政策调整为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七)执行省规定的个人账户待遇政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执行。(八)明确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政策。落实《省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符合国家、省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申请报销,未按本市就医管理规定就医发生的不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时,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按规定异地就医时的待遇政策,只将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九)实施时间。本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7. 广州医保退休政策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国家待遇清单》),2022年2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以下简称《省待遇清单》),对医疗保障的制度框架、参保缴费、待遇标准等政策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202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2021〕56号,以下简称《省门诊共济保障办法》),要求改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2021年8月我省出台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省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参保征缴、待遇保障、经办管理监督等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2022年3月省医保局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统一规范了全省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流程、标准和规则。目前我市已按要求贯彻实施省新的生育保险政策,现行《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市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政策内容已不再实施。      为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将原在《市生育保险办法》表述且须继续实施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平移整合进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文件,并明确不能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政策,制订《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步废除《市生育保险办法》。二、主要修订内容      《通知》一是将现行我市政策文件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起点、个人先自付比例、住院支付比例等政策平移进来,确保政策的完整性和延续性。二是对标《国家待遇清单》《省待遇清单》《省生育保险规定》《省门诊共济保障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修订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政策。(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退休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提高5个百分点。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选定的专科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至65%、70%(原未经转诊的支付比例为45%、转诊后支付比例为55%)。      将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月3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上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7%。据测算,2023年在职职工年度限额约为7,200元,比现行年累加额度(300×12=3,600元)提高3,600元,退休人员年度限额约为10,100元,比现行累加额度(300×12=3,600元)高6,500元。(二)降低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别为250元、500元、1,000元。与原政策比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在职职工分别降低150元、300元、6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30元、60元、120元。(三)提高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其他医疗机构一类门特支付比例由65%提高至70%,参保群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更有保障。(四)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一是落实《省待遇清单》有关要求,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相关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范围。二是按照《省待遇清单》关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依据上上年度各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倍数核定的要求,明确我市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上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相关倍数来核定。(五)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明确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架构。本《通知》进一步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为原123号令中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六)按省要求调整未按规定异地就医待遇政策。根据省待遇清单“不符合转诊规定直接到市外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有关要求,将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异地就医原不予支付的政策调整为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七)执行省规定的个人账户待遇政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执行。(八)明确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政策。落实《省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符合国家、省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申请报销,未按本市就医管理规定就医发生的不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时,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按规定异地就医时的待遇政策,只将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九)实施时间。本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广州医保退休政策

8. 广州退休医保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有关延缴费规定的人员,在延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个人身份按34号文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中断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本市延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并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时,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按规定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省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养老保险有关延缴费规定的,在延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