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

2024-05-14

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与职责:      1、发动业主广泛开展并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动,用自己双手净化、绿化、美化小区,组织业主搞好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2、大力开展做文明市民,建绿色社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社区绿地养护管理,开展群众绿地认养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家庭活动;      3、认真宣传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人民政府及时反映居住区的卫生情况,协助政府和卫生监督部门搞好公共卫生工作;      4、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工作,积极协调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5、监督物业搞好社区绿化和卫生保洁工作;      6、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社区的环境整治和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

2. 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业主委员会有什么职责?

3. 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业主委员会有什么职责?

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4.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物管会和业委会的区别:
1、成立条件和难度不同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只需要小区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申请即可。
而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需要小区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申请,难度更大,周期更长。
2、成员组成不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牵头组织,成员由5-11名单数的业主代表和街道、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派1名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一名业主代表担任,成员完全为义务性质。
而业主委员会成员完全由业主代表担任。业委会成员主体通过业主大会批准获得一定的补贴,属业委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业委会成员在小区工作中付出了一定的时间、精力,用津贴作为适当补偿也在情理之中,同时业委会也有义务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3、成员产生方式不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单位代表人选由各自单位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服务人未派代表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或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经过审核后,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5.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吸收各方代表,《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由下列人员组成: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一人;居民委员会代表一人;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一人;物业服务人代表一人;业主代表,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物业类型、业主户数等因素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服务人未派代表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法律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一)已划定物业服务区域;(二)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规划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需要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四)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申请。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6.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小区没业委会,业主与物管纠纷多发,到底谁来“做主”?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2月8日发布公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让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也能有序管起来。

现实中,由于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业主与物管纠纷多发,又遭遇维权难。松散的业主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条例》就“物业管理委员会”专设一节,明确已划定物业服务区域,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规划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需要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吸收各方代表,《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由下列人员组成: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一人;居民委员会代表一人;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一人;物业服务人代表一人;业主代表,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物业类型、业主户数等因素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服务人未派代表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做哪些事?《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还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7. 物权法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能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召集业主大会,选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并与之签订服务合同,监督其工作。

物权法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能

8. 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