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2020)

2024-05-13

1.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红十字事业,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障和规范我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指导。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扶持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对其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接受批准其建立的上级红十字会指导。第二章 职责与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备灾救灾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确保储备的物资符合安全有效的使用标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整体应急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将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体系,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重特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可以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非营利性实体开展人道救助服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培训体系,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领域和行业开展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

  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管理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的宣传招募、资料登记、人文关怀、检索配型和捐献服务等工作;参与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

  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的优待政策,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志愿者宣传红十字知识,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困难救助等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引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应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协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以红十字知识、红十字志愿服务、应急救护与卫生健康知识、珍爱生命等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市、县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以及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

  省红十字会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与人道救助等相关的涉台事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开展人道救援救助和水上救生、居家养老照护、临终关怀等志愿服务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培训,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的人道公益项目。

  鼓励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和台湾同胞在闽参与红十字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支持在闽居住的台湾同胞自愿加入当地红十字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2020)

2. 福建省红十字会的概述

1991年,全省89个地(市)、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红十字会;现全省拥有基层组织896个,会员29.75万人,其中青少年会员近16万人。2001年10月9日,经省委编委批准,理顺了管理体制。2004年,经省委批准,福成立了中共福建省红十字会党组。2004年6月,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于8月1日正式施行,这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推动福建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以来,省红十字会积极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不断推进红十字事业向前发展。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募集、接收赈灾款物折合人民币8810万多元赈济灾民,在’98抗洪救灾中因成绩显著被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闽江’98·6特大洪水抗洪救灾先进集体称号;在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培训方面,1992年以来全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交通、电力、消防等行业组织举办现场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班6000期,培训急救员20多万人次;在无偿献血方面,1992年全省实现公民无偿献血“零”的突破, 2004年我省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量的91.5%;在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方面,积极开展征集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和宣传募集资金工作,经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批准,福建省分库和定点HLA组织配型实验室投入运转,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1万多名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采集了血液标本,4314人进行了HLA分型检测并入福建分库,传输总库3780例。26位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与患者的HLA的分型相匹配,实施移植4例;在台湾事务服务方面,按照《金门协议》担负海峡两岸双向遣返作业的联系联络、参与见证任务,协助政府处理海峡两岸突发事件,为沟通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各级红十字会在传播人道主义、社区服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基金建设及国际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红十字会已经成为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社会救助团体,成为政府人道工作好助手。展望未来,福建省红十字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朝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会目标,创造新业绩,为福建省“三个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

3. 福建省红十字会的介绍

福建省红十字会作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自1958年12月8日成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热心帮助下,各级红十字会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不断拓展人道领域里的服务,红十字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福建省红十字会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