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向银行借款

2024-05-13

1. 担保人向银行借款

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这个约定意味着: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需按照约定承担并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银行在审核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你当初担保时做的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
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方式有哪些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一)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二)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二、借网贷的人死了会怎样,应该怎样处理
一般来说,由担保人和继承人在继承的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如果贷款是用于家用,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承担。当然担保还要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有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人担保贷款
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那么在借款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下所剩欠款。
2、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的情况下
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选择了房屋抵押贷款方式,那么逾期时间如果达到了半年左右的时点,贷款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起房屋拍卖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欠款。当然,如果是失踪人员家属代为还款的话,那么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其家属便能办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记手续,进而保住房屋。
3、无抵押贷款
如果借款人当初选择的是无抵押贷款,既没有提供抵押物,也没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人,那么这笔贷款就不用偿还了。
三、为她人做担保贷款有什么风险
首先,作百为一个贷款担保人,当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出借款申请的时候,银行会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要求提供一个担保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人必须要协助借款人将钱还清。这就需要担保人必须要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然而,担保分为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两种。其中,一般担保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度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担保人也要按回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方式比一般担保的风险更大。
因此,帮别人做贷款担保人需要慎重考虑之后再做决定,在帮别人做担保之前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考察借答款人的信用情况;
2、要对借款人资金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
3、在为他人做担保之前要计算自己是否具有担保的能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担保人向银行借款

2. 银行贷款担保人

你的问题的意思是不是说以你的名义帮村里向银行贷款3万元,借了款你自己没有使用,而是给村里、或者给村书记。现在借款到期,原村书记不当了人也跑了,银行贷款还不上了,是这个意思吗?
如果没理解错是这个意思的话,我来分析这里面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混淆:
第一是你向银行借款的事,谁借谁还,银行首先追你还钱,你还不上了,再追担保人;如果银行要起诉,肯定会把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作为被告;
第二是你把钱给了村里、或给了村书记的事,这里关键是你给了村里、或给了原村书记的钱有没有收条,如果有可直接追村里或原村书记还款,不行就提起上诉;如果没有谁来证明给了,自己要承担责任。 

再回答:
如果村里有帐,就应该有入帐的凭证(会计制度规定的)。你要想办法取得这些有用的凭据,同时要了解当时做帐的会计员是谁。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不管新上任的村书记承认不承认都可以向村里追索,甚至向法院起诉。

3. 担保人在银行借贷中的责任?

1995年担保法实施以后,多数的银行借贷担保都明确为连带责任担保,主要包括保证、抵押、权利质押、质押等几种类型。无论哪一种类型的银行借贷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在具体业务担保中的责任都被突出了连带性,意指共同性、同时性、独立性。从以下几方面的归纳,我们可以直观、简单地理解一些判例。

1、贷款到期前的一定时间(比如几天、十几天或者一个月、几个),银行有权利同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按期还本付息,也有权利只通知借款人、或只通知借款人与部分的担保人,反正无论通不通知,担保人在连带责任性质的担保合同里已经被锁定了独立性的履约责任,是否另行通知都得履约还款。当然,如果到期的时候、借款人还款没有问题,银行当然也不会多此一举地通知担保人。

2、贷款到期后,假如借款人分文未还,而担保人不止一家,只要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分保比例或金额,银行爱追索谁都行,而且可以同时追索,因为借款人、担保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履约责任都是共同的、无差异(金额)的、同时的。

3、贷款到期后,假如借款人还过一部分的本、息,而担保人有一家或多家,银行除了拥有上面所说“爱追索谁都行”的权利以外,还拥有在未偿还借款本息、费用总和范围内“爱追索多少都行”的权利。

比如借款人借款100万元,连本带息还欠账120万元,有保证人A、抵押人B、质押人C,银行通常会通过法律渠道追索借款人、担保人ABC共同承担还款120万元,当银行与司法机构联合查证某时刻借款人还款能力是20万元,A还款能力是30万元,B提供了价值50万元抵押物、同时还有还款能力20万元,C提供了价值20万元抵押物、同时还有还款能力10万元,在这些复杂的数据里,银行爱咋拿都行,只要司法机构认可银行的操作方案就行了,但大前提是拿够了就算了。

但怎么才叫拿够了就算了呢?上述举例中,假如我是这个贷款银行,我先查封借款人和担保人ABC的银行账户,把总金额为80万元的现金拿到法院。法院看银行是否愿意另外给案件费(比如3万元)、如果银行不愿意、那就先从80万元里直接扣除案件费(3万元),再扣除法院代表银行去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担保人B的抵押物、担保人C的质押物的价值评估费用,扣除一些零星费用(比如抵押物、质押物的查询、登记、冻结等案件保全工作所产生的执行费用),假设这些费用合计为2万元。但如果银行聘请专业律师的、律师费不能直接在这里扣除,所以按照上述假设,这个举例中,80万元冻结现金,可以先被扣除掉5万元,至于这5万元具体应由谁谁分摊多少、得具体协商了,包括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协商,一堆被告与司法机构协商。

好了,剩下75万元,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划转到银行的贷款账户,120万元就先还掉75万元、剩下45万元了。银行可以在申请扣划冻结各被告存款的同时、或者随后,进行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请查封担保人A的任意自主财产、担保人B的抵押物和任意自主财产、担保人C的质押物和任意自主财产。查封以后,就是协商、处置的漫长过程了,因为财产处置的争议最大,所以过程一般都很漫长。随着时间的推延,这个例子中的45万元很可能再往上追加各种利息和费用。

这个时候,假如仅仅担保人B的抵押物价值已经能处置掉45万元以上、而且比较容易处置,那银行和法院很可能选择只处置这个,然后拍完屁股走人。假如B的抵押物处置价值不够45万元,再处置C的质押物,或者同时处置,反正多退少补,宁可多处置,也不能少处置,处置多少财产的界线就在“还清借款本息、费用”之上。有些特殊时候,比如欠债时间过长,财产处置难度过大,会产生利息、费用比本金还多的现象。

至于借款人和A、B、C之间怎么争议责任分担比例,那就跟这个案子当中的法院和银行没关系了,属于另案,另行解决。很多不懂担保法的人会觉得这种处置方式很奇怪,会引起很多纠纷,但没办法,那是他不懂,连带责任担保就是这么回事。所以我举这种例子。

担保人在银行借贷中的责任?

4.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担保人的责任与权利   谁可当担保人?   年龄超逾18岁,不是破产者。   担保人可较后选择退出吗?   这要由金融机构决定。它可要求担保人清还债务,中止合约。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担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许原任担保人退出。   担保人何时可抽身而退?   当贷款已还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负责摊还他的债务。   当担保人有何权利?   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 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 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 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 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 注:所有担保人都应被告知上述权利,不管有关权利是依据1967年破产法令或有关借贷机构接受贷款担保之中央银行指南。)   谁将被银行控告?   若借款人违约不还借款,银行将会向谁追讨债务--借款人或担保人?   银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债。银行有权选择先向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它甚至可以同时向两方面追讨债务。   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提出控诉,向借款者追债)仍不得要领之后,才可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   在下,金融机构可致使一名负责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产。对于担保人也一样,除非他是一名“社会担保人”。   金融机构只有在使尽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债不果之后,才可起诉“社会担保人”,要求宣判他破产。   在上述法令下,“社会担保人”是指为下列各项贷款作出担保的人。   * 家居房屋贷款   * 教育或学术研究奖、助学金贷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贷款

5. 银行贷款需要担保人吗

银行贷款需要担保人,但不一定只有担保人。人的具体保障、物的保障、人与物的混合保障。一个人的担保就是提供担保人。如果没有合格的担保人,担保可以采取财产担保的形式,即通过抵押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担保是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所必需的。当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时,银行通常要求贷款人提供一名或多名担保人。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情人(财产共有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本行了解并掌握担保人的自然情况,如身份证收入、账户、工作许可证等。如果银行认为借款人在某些方面不足,它将拒绝贷款或要求增加担保。例如,当一名90年代出生的年轻人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要求担保人,因为他的月付款超过其收入的50%,可能存在供应中断的风险,并且必须提供其他还款来源。当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时,除要求提供担保外,银行还可以要求增加首付或提高贷款利率。拓展资料:一、一般来说,担保人申请银行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2.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3.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申请贷款所需的文件: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如果你未婚,你需要提供未婚证明。如果离婚,需要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明(表明离婚后未再婚);3.如果您已婚,您需要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4.借款人收入证明(半年工资收入证明或地方纳税证明);5.房地产权证;6.担保人(需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银行发放贷款时,需要有担保。一般来说,这种担保被用作抵押贷款的担保。当然,也可以使用个人作为担保人,但更多情况下,债务人会选择使用抵押品作为贷款担保。

银行贷款需要担保人吗

6. 银行贷款有担保人可以贷款吗

法律分析:由担保人可以贷款。但是,担保人不是贷款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 银行贷款担保人可以有担保责任吗

违法放贷,导致贷款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抵押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抵押一般是无效的。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质押合同分主从合同吗
分。质押合同是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质押合同分主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可以有担保责任吗

8. 银行贷款需要担保人吗

不一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目的是控制贷款风险。
但经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贷款申请及审批。
(1)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
(2)信用评估。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的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评估项目,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3)贷款调查及审批。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经过上述的调查之后,贷款人根据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贷款申请。
二、中长期贷款核算
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2、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3、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4、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7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