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5-13

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依法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本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制定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组织拟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拟订并落
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障体系。拟订本市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本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本市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研究拟订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组织落实。拟订外国人来京就业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拟订本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与市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运用和管理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卡在医疗保障方面使用管理的标准规范,并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
好管理工作。同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的电话咨询服务,统一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平台,市医保局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培训、群众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两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等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重要发布

2014年6月,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北京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2014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般水平(即基准线)为12%,最高水平(即上线或预警线)为16%,最低水平(即下线)为4.5%。

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是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中心网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是为了统一、规范地宣传首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形象,落实“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的原则,向社会各界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和发布政策和信息的唯一窗口。 

扩展资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1、就业评价处(失业保险处):组织拟订本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和培训政策评价。负责就业和培训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及大数据应用。
负责就业失业监测和形势分析,建立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失业人员有关待遇政策。
2、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完善本市和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4.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保护用人单位、人才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进行的招聘应聘活动、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对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和开发人才资源,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含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必备的经费、设施等;
  (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不得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区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经核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的登记、推荐服务;
  (三)开展人才素质测评、智力开发服务;
  (四)组织人才培训;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有关业务。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其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招聘洽谈会现场招聘;
  (三)在新闻媒介上刊播启事招聘;
  (四)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聘,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第十四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其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对参加人才招聘洽谈会的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并按照《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安全许可。第十六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参会单位的法人资格、招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全面负责会前、会中的组织以及善后工作。

5.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包括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招聘洽谈会以及其他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本市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开发利用人才资源,使人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管理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第五条 成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含兼营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单位,下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开展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必备的资金、设施等;
  (二)所申请的业务范围符合申办单位的性质、特点,符合人事工作政策的规定;
  (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40%以上人员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成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人才流动服务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成立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应当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许可证。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第七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具有此项业务范围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者是其上级主管机关;
  (二)主办单位应当对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洽谈会名称、内容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
  (四)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保障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必须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刊播人才招聘洽谈会和其他人才招聘广告,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第九条 在人才招聘洽谈会上,招聘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招聘单位因欺诈行为使应聘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招聘单位无法查找时,应聘人员也可以向主办单位要求赔偿,主办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和收取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人事档案管理、涉外人才流动服务等项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责令立即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责令立即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6.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保护用人单位、人才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进行的招聘应聘活动,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对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和开发人才资源,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含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必备的经费、设施等;
  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不得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市人事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经核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的登记、推荐服务;
  (三)开展人才素质测评、智力开发服务;
  (四)组织人才培训;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有关业务。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事局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其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招聘洽谈会现场招聘;
  (三)在新闻媒介上刊播启事招聘;
  (四)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聘,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第十四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其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洽谈会的名称、地点、时间、规模和内容。市人事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持《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向市公安局报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市公安局应当在接到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报送单位说明理由。

7.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保护用人单位、人才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进行的招聘应聘活动、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对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和开发人才资源,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含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必备的经费、设施等;
  (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不得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
  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市人事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经核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的登记、推荐服务;
  (三)开展人才素质测评、智力开发服务;
  (四)组织人才培训;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有关业务。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事局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其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招聘洽谈会现场招聘;
  (三)在新闻媒介上刊播启事招聘;
  (四)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聘,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第十四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其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洽谈会的名称、地点、时间、规模和内容。市人事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持《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向市公安局报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市公安局应当在接到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报送单位说明理由。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订)

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是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中心网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是为了统一、规范地宣传首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形象,落实“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的原则,向社会各界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和发布政策和信息的唯一窗口。 

扩展资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1、就业评价处(失业保险处):组织拟订本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和培训政策评价。负责就业和培训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及大数据应用。
负责就业失业监测和形势分析,建立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失业人员有关待遇政策。
2、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完善本市和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