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解决方案的目录

2024-05-16

1. 企业合理避税解决方案的目录

第一章 企业的发展需要合理避税第一节 合理避税是企业的权利一、初识合理避税二、合理避税不是偷、骗、抗、欠税三、合理避税是企业的权利第二节 从企业战略的角度考虑合理避税……

企业合理避税解决方案的目录

2. 增值税如何避税.附案例说明。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进行税前扣除:(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回扣是给予非法中介人介绍费。属于禁止的商业行为,无论何种名义、形式支出,均不予税款中扣除。
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不得少缴流转税和所得税!

3.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3%的扣除税率,获得13%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4. 自编国际避税案例至少用到三种国际避税手段并分析避税效果

您好,1. 企业结构重组:通过结构重组,可以让公司在被重组后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如减少税收税率,尤其是通过设立比较容易管理的海外子公司,就可以大大增加避税效果。2. 境外投资:通过投资海外市场,可以利用国际税务的差异化机制来实现国际避税,可以尽量避免税负,或者使用境内投资获受的收益减弱进行跨境抵免,从而达到避税的效果。3. 赔偿转移:通过签订合同将公司的收益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可以减少税款的负担,也可以将赔偿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摘要】
自编国际避税案例至少用到三种国际避税手段并分析避税效果【提问】
您好,1. 企业结构重组:通过结构重组,可以让公司在被重组后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如减少税收税率,尤其是通过设立比较容易管理的海外子公司,就可以大大增加避税效果。2. 境外投资:通过投资海外市场,可以利用国际税务的差异化机制来实现国际避税,可以尽量避免税负,或者使用境内投资获受的收益减弱进行跨境抵免,从而达到避税的效果。3. 赔偿转移:通过签订合同将公司的收益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可以减少税款的负担,也可以将赔偿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回答】

5. 合理避税的9种途径(2)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避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合理避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税。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实现避税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合理避税,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08北京奥运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阶层相比,工薪阶层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其却是个税的纳税大户。考虑到我国社会现状和贫富分化逐渐拉大的趋势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及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作用。

合理避税的9种途径(2)

6. 如何合理避税?最好有实例

合理避税也就是纳税筹划

考虑旧法的弊端新法做出了较大调整,使得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一)从注册区域筹划转变为企业性质的筹划
旧法规定,只有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方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因此,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以通过公司分立或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利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谋求税负的减轻。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再有地域性的要求。因此,企业的纳税筹划必须从纳税地点的筹划转移到企业性质的筹划上来。
(二)从职工数量筹划转变为职工特点的筹划
旧法规定、只有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这一政策引导限制下,普通盈利企业只能在减少职工数量,提高职工劳动强度上进行筹划;新法规定所有企业只要录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并从事国家鼓励的经营活动都可享受减免税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为此,企业应认真策划,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分析录用上述人员与一般人员在成本和收益等方面的变化,同时应注意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从组织规模的筹划转变为组织架构的筹划
新法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因此企业应当预计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并据此做出分支机构性质的决策。
(四)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不仅可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
(五)其他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而对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批准设立的企业则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25%的税率。那么近期准备设立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借壳”避税,这就是借用已设立在低税率地区实际只是有少量业务或者干脆没有业务的休眠企业的壳资源从事新业务,从而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当然,这种做法要具有一定的风险,更适合集团公司利用下属休眠企业开设新业务。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7. 合理避税的方法举例

长期以来,企业都在想办法解决税收负担压力过大的难题。在以前税务系统还不够完善的时候,许多企业会认为买卖发票、虚开发票等是正确的节税筹划行为,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压力,但这是错误的节税筹划行为。并且伴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税务管控也会越来越严格,但是企业可以进行合理避税。那么,有哪些是常见的合理避税方法呢?
      常见的合理避税,一般有以下五种方法:      1、公积金避税      工薪阶层的个人公积金是在税前扣除的,因此能通过多缴纳补充公积金来实现避税的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能够利用公积金避税,但里面的钱是不能随便支出的,固化了个人资产。      2、适度增多员工福利      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可充分考虑在没有超出计税薪资的范围内恰当增多员工工资,为员工申请办理医保,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做好企业财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类花费能在成本中税前列支,此外也能帮助私营业主激发员工积极性,减少税收负担,降低运营风险和福利待遇负担。      3、巧用管理费用      企业的坏账损失准备金是需要进入管理费用的,因此企业可以提高坏账损失的提取比率,降低当年的盈利,以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还可以尽可能地缩减折旧年限,如此一来,折旧金额即可增加,盈利会相对减少,也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其折旧额相差可能会很大,从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额。      4、将企业注册到“宝地”      只要是将企业注册到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都是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巨大。所以企业在选择注册地址的时候,可以选择上述地区。      5、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无疑是一种获得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不过,企业在进行合理避税的时候,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需要在法律法规容许的情况下,以正规的手段或方式来实现降低税款的一种行为。如此进行,合理避税才是合法的。

合理避税的方法举例

8. 企业合理避税一定要注意这些事儿!

企业合理避税是规定是允许的,但是偷税漏税去却不行,两者之间存在着性质的差异,所以企业合理避税一定要注意,有哪些事犯了将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呢?办法第六条规定,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1、纳税人伪造、隐匿、变造、擅自记账凭证、销毁账簿,或是在账簿上支出项多列或是不列、少列收入,或是经过所在税务机关通知需要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或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不缴或是少缴企业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而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使用转移或是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所在税务机关追缴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以假报出口或是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虚开用来骗取企业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是金额40万元以上的;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8、虽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比较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而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或是经过行政复议或是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之后,依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