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04-29

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楼阳生
2017年2月17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服务,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办事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1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89号修订)
  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3.《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4.《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100号修订)
  5.《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105号修订)
  6.《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7.《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9.《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10.《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11.《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1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13.《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14.《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15.《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16.《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17.《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18.《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19.《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6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0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林武
2020年1月9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14年6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
  2.《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
  3.《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3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4.《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1994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1991年5月15日 晋政办发〔1991〕8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推动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20号文件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建国以来至一九九0年期间制定的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三十四件规章。在这些规章中,有的已由新的法规或规章代替,有的内容已不适应新的情况。现将这些废止的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望即停止执行。

                废止的规章目录

  1、山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省财武字第660号,1955年9月22日)
  2、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晋劳卫字第930号,1958年11月15日)
  3、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实行国家粮食动支、调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贸卫字第163号,1961年5月22日)
  4、山西省城市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晋建字第213号,1964年11月17日)
  5、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975〕274号,1975年12月30日)
  6、关于试行《山西省农村社队企业缴纳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977〕89号,1977年7月13日)
  7、贯彻执行《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晋革发〔1979〕75号,1979年5月23日)
  8、关于颁发《山西省计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革发〔1979〕90号,1979年6月14日)
  9、批转省经委等单位关于工矿企业办农副业的几项规定
   (晋革发〔1979〕193号,1979年10月30日
  10、关于颁发《山西省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死亡抚恤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979〕202号,1979年11月10日)
  11、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80〕65号,1980年3月20日)
  12、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西山防护林建设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晋政发〔1980〕270号,1980年11月19日)
  13、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开业医生的暂行管理办法
   (晋政发〔1980〕272号,1980年11月22日)
  1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
   (晋政发〔1980〕276号,1980年11月25日)
  15、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三号)》的通知
   (晋政发〔1981〕120号,1981年7月3日)
  1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的通告
   (晋政发〔1981〕201号,1981年10月13日)
  17、关于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地的通知
   (晋政发〔1981〕255号,1981年12月30日)
  1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
   (晋政发〔1982〕42号,l982年3月17日)
  19、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电力局关于电网输电设施屡遭破坏和保护电力设备安全的报告
   (晋政发〔1982〕67号,1982年6月3日)
  20、关于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1982〕56号,1982年4月30日)
  21、山西省城镇和厂矿节约用水规定
   (晋政发〔1982〕35号,1982年12月21日)
  22、关于调整粮油购销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83〕35号,1983年3月21日)
  23、山西省人民政府通告(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业的有关规定)
   (晋政发〔1984〕66号,1984年7月12日)
  24、山西地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
   (晋政发〔1985〕17号,1985年2月25日)
  25、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若干优惠规定
   (晋政发〔1985〕28号,1985年6月4日)
  26、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拟送审程序(试行)
   (晋政办发〔1985〕43号,1985年6月4日)
  2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晋政发〔1985〕46号,1985年5月16日)
  28、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晋政发〔1985〕59号,1985年7月10日)
  29、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试行办法
   (晋政发〔1985〕95号,1985年10月9日)
  30、山西省煤炭管理开发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晋政发〔1986〕23号,1986年4月24日)
  3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86〕101号,1986年12月28日)
  32、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晋政发〔1987〕32号,1987年5月2日)
  3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
   (晋政发〔1987〕51号,1987年6月25日)
  34、山西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
   (晋政发〔1987〕14号,1987年3月25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0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00二年一月十九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9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主要内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的;适用期已过或已有新的规定代替的,共16件规章予以废止(废止规章目录附后)。
                                   二00二年一月十九日

                 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
               (1988年--2001年9月30日)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
    (1988年9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2、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3、山西省社会治安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6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1998年1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修改)
    4、山西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0年10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4号令修改)
    5、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
    6、山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1991年6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
    7、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8、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
    9、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
    (1992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和减免的规定
    (1992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
    11、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1992年9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 1997年12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8号令修改)
    12、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3年2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
    13、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暂行规定
    (1993年3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
    14、山西省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
    15、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
    16、山西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6号令发布)

5.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经认真清理,决定废止《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社会筹资修建公路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决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6号)

6.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 《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7.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

一、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试行)〉的决定》修正,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1990年5月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三、山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四、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五、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修正)六、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七、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八、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

8.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即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即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各地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险福利等改革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等,以县(市、区)为单位分类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月工资制,也可按法定工时制度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制。
    最低工资标准可根据就业形式的不同,在确定全日制工作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非全日制就业形式,规定相应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研究提出,并征求省财政、民政、统计部门及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山西日报》和《山西经济日报》公布。第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第十条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确定每月工资支付日期,并向劳动者公布,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