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

2024-05-14

1. 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假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那么该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若涉嫌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

2. 对新闻出版机构及其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公共利益的,如何处罚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一)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更正; 3.责令公开检讨; 4.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二)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新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 1.刊播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各项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的; 3.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 4.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新闻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3. 新闻记者虚假报道有没有相关法律

有新闻记者虚假报道相关的法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参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扩展资料
参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新闻记者虚假报道有没有相关法律

4. 新闻记者虚假报道有没有相关法律

有新闻记者虚假报道相关的法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参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扩展资料
参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