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汕头简介

2024-05-17

1. 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汕头简介

汕头,位于广东省东部,韩江三角洲南端,“大珠三角”和“泛珠三角”经济圈的重要节点,是中国南方重要港口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著名侨乡,是粤东、赣南、闽西南一带的重要交通枢纽、进出口岸和商品集散地,是闽南金三角、珠三角和海峡西岸经济带的重要连接点,拥有亚太地缘门户的独特区位优势。素有“岭东门户、华南要冲”、“海滨邹鲁、美食之乡”的美称。汕头是中国最早开放的经济特区,中国五大经济特区之一;粤东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也是海西经济区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末,汕头市总人口532.88万人,其中汕头市区人口525.43万;当年出生人口6.83万人,出生率12.82‰,人口自然增长率7.46‰。汕头1860年开埠,是中国大陆唯一一个中心城区拥有内海的城市。曾被恩格斯誉为中国“唯一有一点商业意义的口岸”。此外,1994年4月10日,国际天文组织批准中国紫金山天文台的申请,将3139号行星命名为“汕头星”,载入天文史册。

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汕头简介

2. 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1950年3月15日成立汕头市人民政府;
1983年12月22日实行市管县制,撤消汕头地区,原地区所属8县1市并入汕头市;
1991年11月,潮汕行政区域调整,汕头、潮州、揭阳分设地级市;
2003年行政区划调整,撤市建区,辖金平、龙湖、澄海、濠江、潮阳、潮南6个区和南澳县。
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在龙湖区试办经济特区,范围1.6平方公里;
1984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特区区域面积扩大为52.6平方公里,分龙湖和广澳两片区;
1991年特区区域扩大到整个汕头市区,面积234平方公里;
2011年5月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面积2064平方公里。

扩展资料:
汕头市面积、人口
总面积2198.7平方公里,2017年年末全市常住人口560.82万人,户籍人口565.44万人。
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550人,相当于全省的4.5倍;人均耕地面积0.1亩,相当于全省的三分之一;人均淡水资源量368立方米,相当于全省的20%、全国的16%。
截至2017年底,全市建成区绿地面积超过1万公顷,绿地率41%;绿化覆盖面积1.1万公顷,绿化覆盖率44%;公园绿地面积约4000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5.2平方米。
全市海域面积1.05万平方公里,海洋功能区划面积2570平方公里。
参考资料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区划
参考资料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官网—面积、人口

3. 汕尾市人民政府的汕尾简介

汕尾市前身是著名的海陆丰革命根据地。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粤东沿海地区的丘陵地带,与潮汕平原相邻,东临揭阳,西连惠州,同惠来县交界;北接梅州和河源紫金,南濒南海,距香港仅81海里,是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和潮汕地区两大版块的重要连接点,素有“粤东桥梁”之称。汕尾东西相距132千米,南北相距90千米。总面积5271km²。下辖市城区、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四个县区级单位,另有华侨管理区和红海湾开发区两大县级开发区。深汕区汕尾土地深圳管理(鲘门、等四城镇)居民主要为汉族,还有疍族、畲族等23个民族,总人口330多万人。汕尾籍侨胞,主要旅居香港、马来西亚、印尼等地。其中,祖籍海陆丰的台籍客家人,是台湾客家人的第二大群体,被称为“海陆客”。

汕尾市人民政府的汕尾简介

4. 揭阳市人民政府的政府组成部分

揭阳市政府办公室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揭阳市教育局揭阳市科学技术局揭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揭阳市公安局揭阳市监察局揭阳市民政局揭阳市司法局揭阳市财政局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揭阳市交通运输局揭阳市水务局揭阳市农业局揭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揭阳市卫生局揭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揭阳市审计局揭阳市外事侨务局揭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揭阳市体育局揭阳市统计局揭阳市物价局揭阳市林业局揭阳市海洋与渔业局揭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揭阳市城乡规划局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说明:揭阳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2个。其中: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法制局牌子;市发展和改革局挂市粮食局牌子;市科学技术局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均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政府机构个数;市农业局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市版权局牌子;市外事侨务局挂市港澳事务局牌子。

5. 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领导成员

陈汉雄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思祥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翁文明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黄若亮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林少忠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纪检组长刘文松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调研员郑瑞和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

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领导成员

6. 汕头市公安局的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二)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三)负责刑事案件的侦察破案工作,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四)负责治安秩序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五)负责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机动车、驾驶员,查处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六)负责保安行业管理。(七)负责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八)负责出入境签证工作和来汕的外国人管理工作。(九)负责刑事案件的预审工作和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十)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一)指导、监督消防、边防管理工作。(十二)指导、协调港口、森林、民航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十三)规划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和刑事技术建设,为基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十四)负责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的安全监管和社会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十五)负责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十六)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十七)协助领导和管理本市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支队、边防支队、消防支队)。(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7. 汕头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一、汕头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总之,不管是汕头市还是其他地区的政府只要有任何的决定关乎人民的利益都必须将信息公示给所有人查看并且接受公民的监督和质疑,而所有有关公开的规定都在统一的规划流程下进行才能保证合法性。

汕头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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