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权可以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吗

2024-05-15

1. 分红权可以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吗

资管没有刚性预期 信托-信托公司有个隐性兜底

分红权可以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吗

2. 资管计划能在中登进行股权登记吗

1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

这一解答其实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简称“54号公告”)内容的一脉相承。大家都知道,IPO过程中,对于有职工会持股的、委托持股的、信托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这类持股形式可能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013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54号公告,就“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给出了明确意见:

  一般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可见,自54号公告开始,不同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挂牌中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小编吐槽:作为法律性质相同的由银监会监管信托计划和由证监会资管计划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别待遇啊!)。但是54号公告出台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公布于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当时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确,公告中所称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多的是指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此次,股转系统在54号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挂牌审查中亦无障碍,不需要进行股份还原以及股东人数的传统审查。

2

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

  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

  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

  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吗

  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要看双方的理财协议合同上的约定呀;
  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某个单位或机构独立出资交由投资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来单独管理,获取受益的方案。资产管理业务分集合理财、专项理财和定向理财三种。专项资管计划简称ABS,主要非金融企业,证交所等交易,主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是指可以获取基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吗

4. 券商发行的专项资管计划是独立法律主体吗

不一定是 ,依形式而异,但可风险隔离
民事主体/独立法律主体图示如下:

法条:《合同法》(1999)第2条、《著作权法》(2001)第2条、《商标法》(2001)第3条、《保险法》(2002)第7条,《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银行理财分红,是不是作为投资收益?要不要交营业税?

银行理财分红属于个人利息收益,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规定,如果是单位买卖上述金融产品,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个人在金融机构购买的产品,并不是卖,而是到期兑付利息,则对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银行理财分红,是不是作为投资收益?要不要交营业税?

6. 什么是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就是资管产品,是指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或者公募 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特定客户的资金或通过担任资产管理人的形式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
由资产托管人托管并交由专业资产管理人来管理, 是基金子公司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客户的资产进行投资的一种理财服务创新类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通俗点说就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同时能取得稳定收益的一款安全度较高的理财产品。

扩展资料:
资管计划与传统理财产品的区别
一、发行主体
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
传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自主发行
二、监管机构
资管计划:证监会
传统理财产品:银监会
三、收益率表现方式
资管计划:产品购买份额*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差
传统理财产品:本金*收益率*持有时间
四、投资期限
资管计划:1-3年,客户可在每月或每季度开放期进行申购和赎回
传统理财产品:合同中注明,1个月至几年不等
五、风险
资管计划:浮动收益类产品,非保本
传统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本金有保障
六、参与/退出方式
资管计划:指定开放期内参与;投资人可选择全额赎回,也可选择部分赎回
传统理财产品:认购期内参与;正常运作至投资期限结束,无需进行赎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银家资管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理财产品

7. 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可以变更吗

可以的

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可以变更吗

8. 阳光私募基金是否能投资专项资管计划

不可以投资,我之前在金世纪财富做的阳光私募,具体可以去问一下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