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怎么处理?

2024-05-13

1.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怎么处理?

不对吧?那你这个招标程序就有问题了,按照规定,招标文件里应该是要有拦标价的,低于这个价的就是废标
你这种情况可以几种处理:第一,重新招标,因为现在的招标程序有问题
第二,就算招标文件里没有规定,你也可以当他废标处理
第三,不管他,各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要评分排序的,这个评分按照规定,并不是说价格越低就分越高,而是取平均分,然后比平均分高或低都扣分的,那样,这个最低价投标的评分也不会高的,他中不了标,那就没事了啊
 
其实这个还要看你们是怎么走的招标程序,是通过政府招标机构招标,还是招标公司招标,又或者是你们自己内部招标,如果自己内部招标,那直接去跟那个公司谈去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怎么处理?

2.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怎么处理?

会做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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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怎么处理?

最高院认为,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原判决根据定额标准所作鉴定结论为基础据以推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依据不充分。拓展资料低于成本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针对投标人的技术应用、经营成本、管理水平等影响成本价格因素的判断,最熟悉的人莫过于投标人自身,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方面符合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理念、节省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亦是投标人行使澄清权利的具体表现,投标人有权对投标价格的质疑作出合理解释,避免被认定为投标行为无效。2、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低于成本价而无效的证明责任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一方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低于成本价而无效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承包人往往会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并请求据实结算,此时应当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成本价,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怎么处理?

4.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报价,该怎么处理好?

您好,据您所述问题以下是为您所整理的信息。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委员会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法规参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上是您所描述的问题整理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还需以实际为准,希望能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摘要】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报价,该怎么处理好?【提问】
您好,据您所述问题以下是为您所整理的信息。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委员会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法规参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上是您所描述的问题整理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还需以实际为准,希望能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回答】

5.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报价,该怎么处理好?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委员会应做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摘要】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报价,该怎么处理好?【提问】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委员会应做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回答】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报价,该怎么处理好?

6. 什么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第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第41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将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

7. 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一、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1、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方法如下:(1)将标底价格分为,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以及有限竞争费用;(2)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3)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二、在我国投标的条件是什么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8. 低于成本价投标认定

法律分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般来说,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应在企业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上适当的利润。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为了增加中标几率、抢占建筑市场、前期评估不科学,有时会选择低于成本价报价。然而,逐利始终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因此为了弥补投标报价过低的亏损,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往往会想方设法增加签证或者中途停建,或者不得不减少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人工材料的投入,这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为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