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汇率与商业汇率的区别

2024-05-12

1. 金融汇率与商业汇率的区别

商业汇率:又称为贸易汇率,指专门为了本国进出口贸易货物内价格及运输、保险、劳务、仓储等一系列从属费用的计价、交易、结汇时使用的汇率。 

金融汇率:又称非贸易汇率,是指用于国际资金流动、国际旅旅业及其他国际间非贸易性收支的计算和结汇时所使用的汇率。
这是国家为了增加出口竞争力,鼓励出口所采用的双重汇率制,即以进口补出口.1970—1985:一揽子货币方法的人民币汇价。71、73二次美元贬值,固定汇率制崩溃,中国开始频繁调整人民币汇价,钉住“篮子货币”随篮子货币变化而调整,美元、马克、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始终占篮子主导地位。
   1972年,1 $=2.2¥;80年,1$=1.5¥,币值上升不利于外汇收支。81年起公开牌价,非贸易汇率1$=1.5¥,贸易汇率1$=2.8¥。
双重汇率会招致国际上的反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统一汇率.1985年后,中国取消贸易与金融的双重汇率.

金融汇率与商业汇率的区别

2. 金融市场包括什么?


3. 外汇公司都是骗人的吗???难道做外汇都是违法吗????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国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擅自从事外汇交易的,交易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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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世界外汇券商平台金融牌照等级有哪些

出名的有fca,asic其他的都是小国家。asic现在比国内受限不开中国客户了。目前以fca为主

5. 我国对商业银行外汇交易有何规定

【阅读次数】335  在当今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是紧密联系的。一国的海外融资也是和该国外汇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两者又都受到一国外汇管制法规、政策的制约,例如外债的筹措是否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本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汇率的产生机制等。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外汇业务是其国际业务的重要内容,开展和进行外汇业务同样要接受国家外汇法规、政策的管制。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即实行了外汇管理。1980年12月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以后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汇管理的条例。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我国从1994年 1月 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 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改革的近期目标是要实现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兑换。1996年 1月 8日,国家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外汇管理进一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历史时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国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人民币已经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   经过改革后的外汇管理体制较以往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实现汇率并轨,实行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禁止外汇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和人民币逐渐向资本项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兑换过渡,无疑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开发和拓展外汇业务,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79年 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国务院领导的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它是我国专门从事外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分支局。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报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对外借款;审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管;管理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单位和个人的外汇收支,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等。   在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除了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还要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从性质上看,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属于中央银行的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本国中央银行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核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该国的外汇、防止外汇投机,限制资本流出入,稳定货币汇率,改善或平衡本国的国际收支。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管理更加侧重对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本身的管理,具体讲,它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国家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创造一个稳定的外汇金融环境,保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金融机构在平等基础上竞争,保证外汇管理的增收节支,提高利用外资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机构有效地筹集外汇资金,运用外汇资金,以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扩大、停办和终止;   (2) 颁发和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3) 实收资本金和提取资本准备金的管理;   (4) 金融机构向外借款、发债、投资,向境外放款,对外提供担保,在境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等项业务的审批和管理。   (5)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6) 金融机构报表的编制、报送和汇总;   (7)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检查和考评。     二、对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外汇交易的中心,也是外汇市场上的主力军;随着我国外汇储备和居民持有外汇的增加,商业银行开展的外汇业务在其业务总量中也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下面,我们就国家对中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现行管理规定进行比较详细的讲述,这也是本讲的重点所在。   1993年 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这是目前国家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据这一《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保证支付、良性循环的原则。并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监督客户的外汇收支活动。   (2) 银行可自行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由其总行统一管理。并可自行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帐户,其使用范围为:境外发债借款所筹的暂存资金;偿还外债之前的偿债暂存资金;境外同业存款;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办理自营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业务等。如银行超过上述规定的帐户使用范围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应提交有关文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如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暂停或撤销境外外币帐户,并予以处分或罚款。   (3) 银行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向境内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存、拆外汇资金,必须建立信用额度控制制度,对每家金融机构的具体控制额度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兑换率。银行办理贸易、非贸易结算、外汇与人民币兑换等业务,所收入的属于国家的外汇应按规定办理移存,所需的外汇可按规定提取。如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以处分或罚款。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实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如自有外汇资金占外汇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外汇负债加外汇担保为自有外汇资金的最高倍数,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流动负债的最低比率,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总资产的最低比率等。上述这些具体比例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需要确定和调整,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如违反比率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除责令其限期调整外汇资产负债比例外,可给予暂停或限制经营有关外汇业务的处罚,并予以处分或罚款。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检查,并进行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资产质量情况;外汇业务收益情况;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等。     (一) 对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管理   1、 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   在我国,并非所有的银行都可以经营外汇业务,而是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提出申请并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通过的商业银行才能够经营外汇业务。具体讲,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外汇资本上的要求,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该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

我国对商业银行外汇交易有何规定

6. 外汇经纪商是什么?

专外汇经纪商foreign exchange broker专门在外汇交易中介绍成交,充当外汇供求双方中介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中间商。

概念
任何活跃的外汇市场都有不少的外汇经纪商),在美国称为(Exchange Dealer),像股票市场的经纪商角色一样,外汇经纪商(Brokers)在外汇市场仅扮演着中介人(Intermediaries)的角色,是以赚取佣金为目的,其主要任务是提供正确迅速的交易情报,以促进外汇交易的顺利进行,为客户代洽外汇买卖的汇兑商定,属于买主与卖主间,拉拢搓合,透过外汇经纪人的接洽,直接或间接自银行买卖。
外汇经纪商及经纪人本身中介人外汇交易的盈亏风险,其从事中介工作的代价佣金收入(Broker Fee or Commission),外汇经纪人因熟悉市场外汇供需情形,消息及图表的分析,以及汇率变化涨跌及买卖程序,故投资人乐于利用。

分类
外汇经纪人分两类:一般经纪人,即以自有资金参与外汇交易,自负盈亏,这时经纪人就是自营商;跑街经纪人,即代表客户进行外汇买卖,只收取佣金,不承担任何风险。

外汇经纪商
MM(Market Maker)
MM可翻译成造市商,它有交易席(Dealing Desk),即在你的交易过程中有人参与进来了,而不是完全无阻碍地自动把你的交易请求提交给银行。
STP(Straight Trough Processing)
STP直译的话就是直接处理,它的意思是你的订单没有经过人手而直接提交给银行。也即,它没有交易席(NDD)。
ECN(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
ECN直译的话是电子通讯网络,它也是NDD,也即包括了STP的大部分特性。

监管类型
NFA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是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第17节的规定,于1976年组建的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属非盈利性会员制组织,是美国期货及外汇交易非商业独立监管机构。《商品交易法》第17节源自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法》第三章,该部分规定了期货协会的登记注册和CFTC对期货专业人员自律管理协会的监管。
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正式成为"注册期货协会",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开始运作。

FSA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gency---FSA),该局于1997年10月由1985年成立的证券投资委员会(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Board---SIB组织)改组而成,作为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拟成为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行使法定职责,直接向英国财政部负责。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机构,赋予了法定权力的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We are a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andfinanced by the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y”。我们是一家有限担保和融资的金融服务行业。The Board sets our overall policy,but day-to-day decisions and management of the staff ar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Executive Committee。董事会制定的整体政策,但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决策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根本责任。

ASIC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于2001年根据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ASIC法案)成立。该机构是一个独立政府部门,并依法独立对公司、投资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使监管职能。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澳大利亚银行、证券、外汇零售行业的监管者。随着2001年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的出台,ASIC从此把零售外汇交易市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一同监管,成为了澳大利亚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7. 金融机构对企业外汇结售汇是如何做的

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借助于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场所。金融市场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金融市场是以资金为交易对象的市场。第二,金融市场可以是有形的市场,也可以是无形的市场。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通常认为有三个: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信用工具;调节融资活动的市场机制。 2005年: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994年: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1985年-1993年:官方牌价与外汇调剂价格并存,挂牌式单一汇率再度向事实上的复汇率回归。 1979-1984年:人民币经历了从单一汇率到复汇率再到单一汇率的变迁。 1994年,中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根本改变了原来地区分割、价格各异的分散市场格局,使外汇资源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配,同时确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的外汇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以具备真实有效的商业背景为基础,以外汇管理开放程度为交易自由度的限度;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会员通过现场或远程交易终端自主报价,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形成采用订单驱动机制,银行间外汇市场产生的加权平均汇率,经人民银行公布成为商业银行制定对客户结售汇挂牌汇价的基准汇率;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T+1”和集中清算方式,由交易中心统一为会员办理成交后的本币与外币资金清算交割。10年来,中国外汇市场逐步发展不断完善,对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与国际上成熟发达的外汇市场相比,中国目前外汇市场发展尚不充分,突出表现在: (1)外汇市场深度和广度有限。市场主体单一,截至2003年末,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共345家,外汇指定银行在其中占96.23%,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形式的市场参与者很少;交易过于集中。四大国有银行的交易量占银行间市场交易的95%以上。交易品种较少,交易币种仅限于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四种货币,其中美元交易占98%,除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年期以内远期交易外,期货、期权和掉期等衍生产品交易均未进行;市场交易规模较小,2003年我国外汇交易量约为7100亿美元,占中国8500多亿美元贸易总量的84%,而全球外汇市场一天的交易量约为1.2万亿美元(据BIS2001年统计),为全球全年贸易总量的1/10,全年的交易量则相当于贸易总量的25倍。 (2)市场功能还未能充分发挥。一般来说市场应具备三大功能:价格发现、资源配置和避险服务。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中国承担了人民币币值稳定的责任,人民币汇率波幅收窄,基本维持在8.2770元人民币/美元左右,长期稳定,汇率缺乏灵活性;银行与客户间及银行间的交易行为仍受到较多管制,经常项目下交易须符合真实性要求,资本项目下交易须经过一定形式的审批,银行和客户还不能完全按自身的意愿自由买卖外汇,外汇供求有一定的扭曲,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外汇市场所提供的避险产品匮乏,企业规避风险的要求不能充分得到满足;同时一些企业风险意识不强,避险需求不强烈。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市场的微观基础不健全。企业及投资者是活跃市场、发展市场的基础,但目前中国现代化的企业和专业化的投资者不足,相当部分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未能完全市场化,自我约束机制薄弱,风险的意识不强,对汇率波动的承受能力有限,对市场创新的要求也不强烈。(2)制度的约束。如:强制结售汇制度、实需交易原则、资本交易的管制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外汇供求,交易集中于商业用途,金融和资本性交易较少,而在国际外汇市场金融性交易占70%,因而我们的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不够活跃。(3)汇率、利率、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对外汇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汇率缺乏灵活性限制了市场功能的作用,固定的汇率隐含着政府担保,弱化了产品创新的需求和动力,非市场化的利率不能给出外汇衍生产品的合理定价,限制了复杂产品的设计和推广,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则直接决定了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而这必须通过加快金融体系改革来实现。(4)外汇市场自身运行机制也有待于完善。如交易模式的单一、清算风险的集中、市场管理的行政化,市场信息的全面及时公开及制度化不足等都对不利于外汇市场的发展。 其次,关于发展和

金融机构对企业外汇结售汇是如何做的

8. 关于金融外汇方面的问题

出口收美元,以及外国投资者把美元投向中国,都导致美元流入中国。流入中国后,要兑换成人民币才能使用。客户把美元卖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付给客户人民币。之后,商业银行要把收到的美元卖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再把人民币兑换给商业银行。流入的美元最终变成了人民银行投放的人民币。这就是简单的“外汇占款”的过程。外汇占款多,意味着央行投放的人民币多,货币供应量增加。货币供给增加,直接将导致价格上涨,发展为通货膨胀。为了防止通胀,央行需要回收多投放的人民币。央行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发售央票,购买央票的机构(如银行等)把人民币付给央行,直接减少了市场上的人民币供应。这是个简单的描述,其中还有很多复杂的细节,但基本原理就是这样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