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账务怎么处理?
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应作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2. 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上述规定指的是“应收及预付款项”并没有特指应收账款,而指应收款项。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企业可以在税前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应收款项只要满足非贷款类的债权,并符合上述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属于贷款类债权即可。在进行扣除处理时需要参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3. 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上述规定指的是应收及预付款项并没有特指应收账款,而指应收款项。
另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企业可以在税前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应收款项只要满足非贷款类的债权,并符合上述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属于贷款类债权即可。在进行扣除处理时需要参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4. 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账务处理
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账务处理:亲~您可以试试这样:1、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2、发生坏账损失时,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另外一种方式是直接把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帐款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其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应收账款。【摘要】
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账务处理【提问】
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账务处理:亲~您可以试试这样:1、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2、发生坏账损失时,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另外一种方式是直接把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帐款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其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应收账款。【回答】
5. 求问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上述规定指的是“应收及预付款项”并没有特指应收账款,而指应收款项。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企业可以在税前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应收款项只要满足非贷款类的债权,并符合上述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属于贷款类债权即可。在进行扣除处理时需要参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6. 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如何处理
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应作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7. 其他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账务处理
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收不回来的时候,应该计提对应的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一般有如下3个步骤,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2、实际发生坏账时的账务处理,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等。
3、确认的坏账,又收回时,
借:其他应收款等,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等。
8. 应收帐款无法收回的款项该如何处理?
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账务处理
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1) 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企业法进行清算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
2) 因债务人死亡,已经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3)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经多次催讨,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1、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从应收账款中转销,列作当期管理费用的方法。
确认坏账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公司
已冲销的应收账款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直接转销法把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列入当期损益,简单明了。但它没有将各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坏账损失与应收账款相联系起来,影响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这一方法适用于商业信用较少,坏账损失风险小的企业。
2、备抵法
备抵法就是指企业按期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列入当期费用,形成企业的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再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法。计提 坏帐准备的方法有三种: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通常使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这一方法适用于赊销金额大、坏账比例高,且 数额较大的企业,更符合稳健性原则。备抵法的账务处理方法为:
期末按一定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计提数)
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确认数)
贷:应收账款--××公司
期末,若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实际冲减数时:
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期末,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实际冲减数,需补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坏账损失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