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营业员工资待遇怎么样

2024-04-27

1. 健之佳营业员工资待遇怎么样

你好,健之佳营业员工资待遇一般平均工资在2000左右 。最低工资:1270元/月,最高工资:4300元/月,
福利待遇:
1. 每年一次的调薪机会,晋升通道:营业员-店长-区域经理-分部经理-营销总监
2.提供住宿,五险一金+生日、节假日福利+带薪年假+专业培训+【摘要】
健之佳营业员工资待遇怎么样【提问】
你好,健之佳营业员工资待遇一般平均工资在2000左右 。最低工资:1270元/月,最高工资:4300元/月,
福利待遇:
1. 每年一次的调薪机会,晋升通道:营业员-店长-区域经理-分部经理-营销总监
2.提供住宿,五险一金+生日、节假日福利+带薪年假+专业培训+【回答】

健之佳营业员工资待遇怎么样

2. 健之佳员工辞职一个人了都已经交过罚款了为什么还不发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就没有人投诉健之佳吗

朋友你好,有人投诉健之佳哦,卖“假药”:被成华区市监局罚没39万元根据《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建设路药店与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1日,第三人贺川向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其因节日送礼在原告处购买由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燕窝产品标识的功效中的适用症远远超出了其执行标准,应视为明知销售假药、劣药,请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处罚。贺川同时提供了购买案涉燕窝的发票。同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受理该案。2018年10月11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原告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记录载明:现场未发现“燕窝(生产商:安徽省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库存;查询店内计算机系统,显示该店于2018年9月11日至10月11日共销售“燕窝(商品编码:1151087)”共3000g,金额合计117000元。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24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原告负责人罗晓静及工作人员程莉进行了调查。上述被调查人员述称:1、该店经营的中药饮片“燕窝”均是由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原告于2018年2月2日购入2018010661批次的燕窝1400g(14盒),共销售1300g(13盒),退货100g(1盒),所销售该批次13盒中5盒未标注有被具备的宣传内容,另8盒在其透明外包装内侧面、透明外包装内部底部标识有被举报的宣传内容。2、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购入2018081801批次涉案产品,已销售2200g(22盒),退货200g(2盒),所销售的产品中5盒未标注被举报的宣传内容,另17盒的透明外包装内侧面有标识。2018年11月6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批后决定对原告涉嫌销售假药“燕窝”案予以立案。次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向原告作出并送达《立案通知书》。2019年1月11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经我司鉴定,上述两盒燕窝的包装信息均属标签标识”。【摘要】
就没有人投诉健之佳吗【提问】
朋友你好,有人投诉健之佳哦,卖“假药”:被成华区市监局罚没39万元根据《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建设路药店与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1日,第三人贺川向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其因节日送礼在原告处购买由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燕窝产品标识的功效中的适用症远远超出了其执行标准,应视为明知销售假药、劣药,请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处罚。贺川同时提供了购买案涉燕窝的发票。同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受理该案。2018年10月11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原告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记录载明:现场未发现“燕窝(生产商:安徽省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库存;查询店内计算机系统,显示该店于2018年9月11日至10月11日共销售“燕窝(商品编码:1151087)”共3000g,金额合计117000元。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24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原告负责人罗晓静及工作人员程莉进行了调查。上述被调查人员述称:1、该店经营的中药饮片“燕窝”均是由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原告于2018年2月2日购入2018010661批次的燕窝1400g(14盒),共销售1300g(13盒),退货100g(1盒),所销售该批次13盒中5盒未标注有被具备的宣传内容,另8盒在其透明外包装内侧面、透明外包装内部底部标识有被举报的宣传内容。2、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购入2018081801批次涉案产品,已销售2200g(22盒),退货200g(2盒),所销售的产品中5盒未标注被举报的宣传内容,另17盒的透明外包装内侧面有标识。2018年11月6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批后决定对原告涉嫌销售假药“燕窝”案予以立案。次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向原告作出并送达《立案通知书》。2019年1月11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经我司鉴定,上述两盒燕窝的包装信息均属标签标识”。【回答】

就没有人投诉健之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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