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慈善?

2024-05-16

1. 如何做慈善?

慈善的途径非常多元,根据我十几年对途径的探索来讲,你可以直接捐赠,也可以间接捐赠,你可以成立一个公益专项基金,找到一个母体,甚至尝试一种新的DAF (Donor Advised Funds),即捐赠服务基金或捐赠意愿基金。或者你设立家族基金会,如果你觉得家族基金会这种治理结构太封闭的话,你可以发展独立基金会,也就是说请专业人士帮你打理基金会。你还可以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建医院、学校、实体。甚至可以像我们接下来重点要讲的,设立慈善信托。广义上讲,还有公益企业、社会企业,但这些词汇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还有社会影响力投资、公益创投、偏向商业的是公益营销等等。今天没有时间讲,今天主要讲慈善信托。
中国有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两者并存。2001年的《信托法》里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2016年的《慈善法》里还规定了慈善信托。因为2001年的《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没有变成现实,主要是在设立环节有缺陷。所以当慈善立法的时候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挺多的。但是慈善法又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把两者变成主从关系。好在慈善法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
慈善信托不是慈善财产的管理方式,如果你只把它看做财产管理方式,大错特错。它实际上应该是和慈善组织或慈善基金会,跟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并行不悖的,是具有竞争意义的新的慈善方式,是一种新的慈善路径。它有很多优点,比如它设立很便捷,备案即可;行政管理费用低,因为它只有受托人,不需要成立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它是借助信托财富的目的性和锁定的原则,使其目的不会落空;借助信托受托人的能力,使财产增值保值;借助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全面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当它与家族信托、世代信托,或者特殊目的信托相结合的时候,会完美实现财富传承和财富的归宿问题。
信托公司为何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法》明确规定并不是谁都可以成为受托人,只有两类,一类是慈善组织,二类是信托公司。其实我对这个规定不是很满意。从原理上讲,在英美法中真正的最活跃的慈善受托人是自然人、专业的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我们当时立法的时候考虑到一定要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性负责,就找了公信力最强的两个机构,慈善公司和慈善组织。那么信托公司会遇到什么问题呢,比如说信托公司做这个业务的时候,信托业协会要求一个信托公司具有三单的慈善信托才能在评级上有得分,我一算68乘3是200来支信托,可现在是51支,说明今年评级的时候很多信托公司指标都没有完成。

信托公司为什么不做这个事情?没想好吗?还是说他们觉得这里面付出不如所得多,或从形式理性分析来看太不合算?我觉得慈善信托对信托公司的意义之大远远超过了财产回馈上的意义,比如说慈善信托是为了让信托从商业信托回归到信托的本原。我们仔细审视慈善信托,和商业信托相去甚远,商业信托是不具备公司之形,而有公司之实的商业组织而已,是美国把英国信托体制在商业世界里用到淋漓尽致的结果。但是却恰恰忘了,在信托里最核心的因素是受托人的信任和承担义务的情况。所以在中国,当信托制度进来的时候,我们太多强调其商业属性,甚至把信托公司叫非银行金融机构,混同于一般的资产管理者。所以慈善信托的进入,或家族信托、民事信托的兴起,恰恰拷问我们所有的信托公司,你是合格的受托人吗,你具有其他资产管理者不具有的竞争优势吗,这要看你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民事信托中的做法如何。

在我看来,慈善信托是让整个信托业不忘初心的途径。我们看到,如果你真正理解了慈善信托、理解了民事信托或家族信托,你才可能承担起真正意义上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因为家族信托、民事信托、慈善信托不仅仅是财产管理,还需要大量的社会管理,需要做大量人的工作。

如何做慈善?

2. 如何做慈善?

助人为乐,这是站在个人的角度去抒发了一种高尚的情操。作为任何一个慈善组织,如果想做大做好自身的慈善事业,就要叫特别善于去激发广大捐赠人的这种高尚情操,让他们通过参与丰富多彩的慈善活动,感受到帮助他人所带来的快乐。凡是能够体会到这种助人快乐的人,自然就会愿意自发地加倍投入到慈善活动与事业当中来。

 
         慈善活动的形式必须要丰富多彩,慈善活动的效果必须要公开反馈,慈善活动的参与必须触手可及,慈善款项的使用必须接受监督审计。同时,切记所有的慈善活动必须强调自愿乐于的原则,千万不能以任何形式,包括道德绑架的方式去变相强迫任何人捐赠。

3. 如何做慈善

中国慈善法》规定:

个人求助法律没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遇到困难,向社会求助,是不禁止的。例如个人遇到困难,求助社会给予帮助,是为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进行求助,比如说发微信求助。

个人公开募捐,是为非亲非故的人来筹集款物,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个人公开募捐有很大风险,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让人们充分信任。

法律规定:个人以及其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遇到困难向社会大众公开求助是被允许的,但是为其他人向社会公开求助则不被允许。

法律虽然是硬性规定,但是出于人情道德,就像此次事件,完全出于好心的慈善募捐却被警方强制停止,不仅让当事人委屈,也让参与的网友心有余悸。

如何做慈善

4. 慈善公益组织是怎样运作?

今年3月18日由中国民政部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为那些仍然在“入市”门槛前徘徊的慈善基金会明确地亮起了绿灯,鼓励公益基金有计划地进入资本市场,并且对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以及运作给予税收支持!

银行一度是基金会存放资金的首选,但仅仅依靠银行利息也足以维持日常运作。为保证资金安全,慈善基金会主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委托投资,所以现在有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慈善基金会,比如海慈善基金会是康缘药业的第七大股东。

关于委托投资机构的利益所在::“假如基金会和投资机构约定6%的投资回报率,如果他们能做到8%,那另外2%就归他们所有。”


辛苦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 想做慈善有哪些途径

1.
直接捐赠。比如,通过身边的亲戚朋友同事等了解到需要帮助的人,然后直接捐款或者捐衣物等;...
2.
参加志愿者团队。比如,政府组织的或者经过国家认定的正规的慈善公益志愿者团队,...
3.
专门选择那些慈善消费品购买。比如,在日常消费的时候,留心一下有的商品,...
4.
选择国家正规的慈善机构的APP应用软件下载到手机,然后随时通过移动互联网

想做慈善有哪些途径

6. 如何推到慈善公益发展?

我们在建构慈善文化价值理念的同时,要从社会发展的大视野中把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在与各种文化的碰撞与磨合中凝聚共识,整合资源,提高公信力,推动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以德治国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弘扬慈善文化发展慈善事业理应成为两者的重要载体。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也为我们建设慈善文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慈善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慈善文化应该为塑造人性德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出贡献。营造“以人为本”“助人为乐”的人文关怀的社会环境是慈善文化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2.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相结合
中国五千年文明史,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其中许多优秀的成分,至今影响着我们的言行举止,成为我们的行为准则。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如何应对这把“双刃剑”,是我们应该深刻思考的问题。旧的道德传统已不适应新的环境,新的道德体系尚未成型,这中间的“断层”如何衔接?慈善文化应该为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构建新的道德体系做更多的事情。“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等,已经给了我们足够的启迪,我们要做的实在太多。
3.与企业文化相结合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离开了企业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企业的成功得益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种核心竞争力离开了质量和品牌也是不可想象的。慈善机构的准市场化策略告诉我们,慈善文化必须积极主动地溶入企业文化,慈善机构要与企业建立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强化服务意识,努力为企业参与慈善事业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要积极倡导“公益营销”,利用公益平台,推动企业“品牌”的发展。要当好企业的“公益”顾问,使企业参与慈善事业视为一项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社会投资。使企业为善不仅是“最乐”,并且是“好生意经”。要通过慈善文化与企业文化的结合,培养企业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慈善机构与企业达到双赢,并逐步培育一支慈善家队伍。
4.与社区文化相结合
要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光靠几个机构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人文关怀的重心在基层。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推进,使慈善事业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凸现。社区的原则是以人为本、互助互利、奉献爱心,民主自治。社区文化的核心是“志愿和奉献”,慈善文化与社区文化的结合,对于改善社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这样说,建设一个现代新型社区离不开慈善公益事业,慈善公益事业在基层社区建设中大有可为。
5.与消费文化相结合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加入WTO,全方位开放市场,国外知名品牌大举涌入,在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中产阶层和高消费群体。当我们看到一些人花千元、万元买盒化装品买款新衣的时候,慈善机构也在为筹募百元千元去救助一个失学的学生,一个残疾人,而四处奔走。这中间难道没有我们应该感悟的东西吗?消费时尚和公益时尚这原本是社会发展的表现,我们应该在消费时代到来的时候,使慈善文化渗透到这个广阔的领域中去,推动慈善文化与消费文化的结合,使富人更多关注穷人,使人的外在美与内在美得到和谐的统一,使公益时尚与消费时尚一齐引领时尚的潮流。
6.与传播文化相结合
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现代传媒的作用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它改变着我们的观念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慈善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媒体的推波助澜。慈善机构与媒体合作开展慈善事业的宣传报道,策划和组织各种形式的救助活动,呼唤社会公平营造“人文关怀”舆论环境等,都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样,慈善事业的宣传报道对于丰富传播文化,提升媒体品牌也起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慈善公益类的报刊杂志逐年增多就是一个例证,慈善文化与传播文化的结合已显得越来越紧密。
7.与宗教文化相结合
慈善不是宗教,慈善文化也不是宗教文化。但是,不论何种宗教,都有弃恶扬善,救苦救难的思想内容。在中国,不少佛教机构扶贫济困“普渡众生”的善心义举,为配合政府的社会保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台湾佛教慈济会多年来在内地开展赈灾救助工作,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开展的各项扶贫济困活动,浙江普陀山佛教协会创办的孤儿学校等都彰显“慈悲济世”的情怀,佛教机构参与慈善事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当我们看到大批善男信女烧香拜佛,无私捐献的时候,他们祈求的是平安幸福,健康长寿。他们得到的回报除了精神的抚慰和对未来希冀,是不是应该引导他们更多地溶入现实生活,把“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佛教精神化为爱心行动,使慈善文化与佛教文化有机结合,把慈爱的光和热奉献给社会。
慈善文化包涵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形成慈善文化的环境归根到底有赖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就当前来说,慈善机构必须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将全社会和整个市场环境当作我们的工作平台,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把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密切结合起来,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7. 如何加入慈善机构

法律分析:
1、网上申请:大多数公益组织(包括基金会、民非和社会团体)都有自己的网站,找到他们的官网,然后像找一般企业的工作那样把简历投到相应邮箱;
2、志愿者转项目人员;
3、内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如何加入慈善机构

8. 慈善该怎么做?